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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通過的促產條例第9條之2修正案,也就是「實施短期新增投資五年免稅獎勵措施」,其中的5年免稅,經濟部工業局指出,是以5年為限,免稅額度以投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廠商投資愈多,免稅額度也愈高。

 雖然,這項修正案的適用門檻只有新台幣50萬元,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指出,投資計畫所包括之土地、建築物、全新機器、全新設備及技術的投入金額,都在廠商5年免稅優惠範圍內。

 舉例來說,如果廠商在土地、建築物、全新機器、全新設備等的投資金額為2億元,在廠房投產後賺了1億元,在沒有5年免稅優惠下,依營業稅率20%,應繳納2,000萬元的稅,但是在5年免稅優惠下,當年度1,000萬元的稅,在扣除最低稅負10%後,剩餘的稅負就是廠商可主張的免稅額度。

 依此類推到第5年,如果廠商免稅額度,已經累計享受了1.9億元,而當年度賺了2億元,應稅額為4,000萬元時,這時廠商只能再享有1,000萬元的免稅額度,其他3,000萬元就得要繳稅了。

 只是新增投資與新事業要如何認定?經濟部工業局指出,財政部有一套計算公式,過去新興策略性產業也有5年免稅的措施,如廠商想要魚目混珠,以舊設備的產出混充新設備的產出,想要免稅,稅捐單位是有一套計算公式可以算得出來,發現不合理,是會刪減其額度。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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