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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張小姐詢問,之前借款給朋友而取得一張借據,目前朋友躲債避不見面,為追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此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其朋友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並不是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僅提示借據,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再憑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俾免徒勞往返。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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