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將訴願書正本、副本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日前查獲轄區某一營業人,於94年7至8月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予以補稅及處罰,該營業人不服提起復查,復查之結果予以維持,因該案件係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該局業另行發單補徵;而該營業人對復查結果不服提起訴願,卻未留意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而誤認為係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致延誤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一定要特別注意申請之日期,如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會遭以程序不合駁回,而影響自身之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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