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地供應商進行國際貿易的公司要注意,不要以為貨物沒有直接進到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帳上隱匿收入,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指出,只要有鉅額資金流入,國稅局一樣追查得到。國稅局已鎖定利用外匯分散戶頭匿報營收的逃漏稅行為,嚴加查核。
  有部分公司因銷售的貨物,起運地點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交付貨物,亦未經過中華民國或直接由國外轉運,因此心存僥倖,以為未在帳上記載該筆交易,就可漏報佣金收入,經國稅局查獲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凌忠嫄提醒,因公司列帳的方式不同,課稅的標準也會有差異。如果公司是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但是公司若以「進、銷貨」列帳者,雖然不用申報營業稅,但仍應將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相關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甲公司連續兩個年度都有5,000萬元以上的鉅額外匯流入,第三年也有高達2,000萬元的外匯進帳,外匯的來源都是與甲公司有往來的國外廠商,並將錢匯入公司股東或員工的戶頭。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的外匯收入,與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的銷售額顯不相符。甲公司表示是接受日本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負責人的名義向東南亞國家供應商購貨,並由東南亞供應商將貨物運送給日本客戶,因帳上均未記載這些交易,且甲公司認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因此誤以為得免申報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人員指出,即使公司刻意不將交易記載入帳,但只要有大量的外匯流入,都會經過中央銀行轉送調查局,進一步了解是否有洗錢等非法行為,若調查局確認是公司之間的交易款項,就會把資料移交給國稅局,所以公司想要藉由外匯分散戶頭匿報收入,下場可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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