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已近,為使讀者能迅速掌握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重要法令的變動,及其對97年申報的影響,筆者特別整理說明如下:

 1.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營利事業應慎選虧損扣抵及投資抵減的使用順序。

 按修正後所得稅法第39條的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扣除完畢、於辦理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的規定。因此,原本92年產生的虧損扣抵金額,依修正後規定,可延長至102年。

 若公司同時有其他項目的投資抵減,如自動化設備或研發人培的投資抵減,可抵減年限僅為5年。因此,企業應綜合考量抵減年限、抵減限額、最低稅負及未來營所稅稅率變化等因素後,決定最佳使用順序。

 2.大法官會議釋字650號宣告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中,關於借款予他人須設算利息收入的規定違憲,惟營利事業仍應注意資金貸與對象是否為關係人,及自身帳上是否有利息支出。

 若營利事業資金貸與對象,屬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義的關係人,仍應依常規交易結果,調整利息收入。

 若營利事業資金貸與對象非屬關係人,依該釋字雖不必設算利息收入,但營利事業若有向銀行(或其他非關係人)借款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則需相對剔除利息支出。

 3.員工分紅、董監事酬勞、庫藏股轉讓員工及現金增資依法由員工認購部份,自97年度申報營所稅起,得認列為公司的費用。

 上述員工分紅費用等項目自 97年1月1日已可認列為費用,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1.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

 2.公司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的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該信託契約的委託人為公司股東而非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不得列為費用。

 3.對上述改變,97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亦新增「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營利事業須逐一填報給付認股權或其他權益商品的數量、計算公式、薪資費用等資訊。

 4.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專業人士的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及電話費,自97年度起,可作為公司費用列報。但於申報97年度營所稅時,應填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給付規定的費用明細表,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5.若營利事業遭逢國際金融海嘯衝擊,致使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的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可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的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繳納申請97年度營所稅。

【工商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