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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多數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即可,而不知道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時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

本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要處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至於營業人若是歇業者,依該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稽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否則也會依第46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留意稅法相關規定,對於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申報核備程序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該局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解說。

日期 2010/8/23
發佈單位 審三科
聯絡人 葉麗端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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