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有進口水產品之不肖集團,利用人頭擔任商行、企業社之負責人辦理營業登記,並以高價低報方式進口水產品,以水產品不能久放為理由,提出交易價格證明,向海關申請先押款放行,惟事後查證該交易價格證明均屬不實,遂按查得實際價格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進口水產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該局查獲有8家營業人以人頭為負責人,於96年1月至98年6月間大量進口水產品,總計申報進口金額達2億2千萬餘元,進口後短期間內(約6個月)旋即註銷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嗣後查證該等營業人申報之進口交易價格證明都是不實,乃按查得實際價格2億6千萬餘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該集團進口之水產品,在國內銷售,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係屬免稅貨物,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放棄免稅,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集團8家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將海關代徵進口水產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經補稅並裁處之罰鍰計920萬餘元。
本案營業人以高價低報進口水產品,虛報進項稅額,逃漏之稅捐相當可觀。再者,國稅局於查核過程中,發現該等營業人在高雄市短期營業後旋即註銷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然後又以相同模式在其他縣市設立商號繼續營業,經調閱相關資料,發現該等營業人之間具有相當關聯性,涉嫌係某一集團所為,該局已通報檢調單位追查幕後實際操控者,以遏阻不法逃漏稅捐之行為。
國稅局說明,類似進口水產品於國內銷售,涉及是否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業於99年4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067190號函發布解釋令,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其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者,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交國稅局,國稅局將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再者,該局為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自身之權益,核准營業人設立登記時,同時告知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與勞務,須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方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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