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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父母將其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未成年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取得之股利,屬該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
反之,如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有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故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又如父母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他子女,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並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桂枝 電話:04-25291040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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