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因此,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銷售營業人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以利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申報扣抵之規定,除應將所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外,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應按期彙總計算,
公式如下:進項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並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所屬欄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進貨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應注意相關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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