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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員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免扣繳稅額;
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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