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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因公司或機關團體非屬贈與稅之課徵對象,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人贈與稅。
該局指出,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以【贈與人為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核屬受贈人之其他所得,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7受贈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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