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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公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之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規定。本案為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尚無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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