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臺中縣分局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6條對於固定資產殘值估計之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4條,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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