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任職時與公司簽約,因故離職,返還之簽約金,非屬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申報薪資所得應按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誤解法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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