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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課稅權, 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這將是我國首度要求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申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並對其課稅。

最低稅負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高薪技術人員及高階白領管理人士,合計在台所得及其母國包括股票、不動產資產處分收益或其他來源收入超過600萬元以上,將會額外多繳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在台灣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時,需合併申報取自台灣及國外所得的範圍,包括證券投資、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甚至機會中獎或競賽獎金等。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草案規定,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雖需一併就其母國所得向台灣申報,但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要求扣抵台灣的所得稅。

這項已納稅額准予扣抵的規定,當國外已納所得稅率低於台灣的課徵稅率時,將可全額獲得扣抵,不會重複課稅;反之,若台灣課徵稅率較低時,其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款,即只能局部抵扣。

我國過去未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包括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只需申報在台所得,不必呈報其母國的所得狀況。財政部強調,在台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平均在台所得稅率約為21%。99年起因促產條例施行屆滿落日,21%的個人所得稅率將降為20%,外籍人士縱使需要向台灣申報其母國的所得,但亦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需額外繳稅者「比率應該不高」。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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