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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但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倘其費用或損失非在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無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於次年度以過期帳列支。該分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籲請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所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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