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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來電詢問,其因身心障礙長年旅居國外,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申報其父遺產稅殘障扣除額,為何稽徵機關予以否准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檢附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俾憑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小姐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而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依法不得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但如果李小姐嗣後基於與先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即已符合上述稅法規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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