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因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並應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繳納收據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主動辦理註銷登記及當期營業稅申報,都是屬於納稅義務人應盡的協力行為,不論有無營業額或應納稅額,均應依法辦理,主要目的在於使主管稽徵機關能正確掌握稅源。但是稽徵實務上,營業人常誤解,以為沒有營業額就可以不用辦理營業註銷登記及當期營業稅申報,以致受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對已辦理註銷登記的營利事業而言,當期營業稅的營業日可能只有幾天,甚至沒有營業額,但依規定營業人仍應在解散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繳納收據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國稅局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最好是註銷登記與當期營業稅申報同時辦理,才不致於因沒有申報營業稅而被加徵滯(怠)報金。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呂淼江,電話:04-23051111轉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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