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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有民眾對於贈與稅申報及課稅規定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鍰之情事,提醒民眾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經彙整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贈與稅申報問題及相關的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三、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
四、所謂「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月1日,申報期限為1月31日。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六、「主管稽徵機關」係指「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例如: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則應向臺北市國稅局及所屬之分局、稽徵所申報。
七、納稅義務人如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依同法第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八、如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例如: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不相當差價……等),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會通知贈與人於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未申報或逾10日才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該局說明,經彙整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贈與稅申報問題及相關的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三、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
四、所謂「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月1日,申報期限為1月31日。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六、「主管稽徵機關」係指「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例如: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則應向臺北市國稅局及所屬之分局、稽徵所申報。
七、納稅義務人如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依同法第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八、如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例如: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不相當差價……等),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會通知贈與人於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未申報或逾10日才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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