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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而且轉付款項所取得憑證的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依照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

【2010/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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