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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度終了,營利事業對其庫存原物料及製成品均會進行盤點,盤點結果如發現有商品盤損時,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只有對於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能認定:
  (一)已於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屬實者。
  (二)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三)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
  該局轄內某家電子零件製造公司,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因與部分國外客戶訂有「提貨倉交易合約」,該公司將商品出口至提貨倉,國外客戶自提貨倉提貨,然後於每月月底將已提用之庫存明細及相關憑證提供該公司作為入帳依據,該公司於97年底進行抽盤後計有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經核所列報商品盤損,係該公司自行盤點國外提貨倉之盤點損失,會計師或其事務所查核人員,並未親赴存貨處所觀察存貨盤點及會同該公司針對盤損之商品進行抽點,並作成紀錄及查核簽證報告,且該發生盤損之商品性質亦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該公司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全數遭否准認列,補稅1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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