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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申報當年度損益表時,列報職工福利費用之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局表示:「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所明定。
舉例說明: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達一定服務 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為員工之薪資所得,除扣繳義務人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員工應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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