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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受託人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利用信託來作財產規劃及管理案件逐漸增加,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信託行之受託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是個人或法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記帳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亦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故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應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2010/09/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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