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所取得之補助款,除應列為其他收入外,尚須自所列報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明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換言之,公司因參加各級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之支出而自各級政府機構領取之補助款,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1,000餘萬元,該公司當年度另有政府補助款300餘萬元,雖已列報為其他收入,惟未自所列報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扣除,經該局扣除後,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700餘萬元,調減可抵減稅額100餘萬元,並予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如有取得政府之相關補助款,除列入其他收入外,尚須自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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