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陳先生電話詢問,其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3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並增列繼承人扣除額?
該局表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第3人,此時抛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被繼承人之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所有。
本案陳先生欲拋棄繼承權,如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且計算該件遺產稅案時,扣除額不僅不會增加,亦不得扣除陳先生之扣除額。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