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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

【2010/09/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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