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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政府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或取得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補償費,非屬營業人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臨時使用,於徵用期滿後即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則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係補償營業人於徵用期間之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亦應比照免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係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營業人所取得之補償費,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2010/09/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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