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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16日表示,上市、櫃企業若辦理庫藏股並將持股,作為員工認股憑證年度,獲得配股的員工不論當年度是否賣出,進行申報綜所稅時都需要列報其他所得,否則以逃漏稅論處會懲以0.2至0.5倍罰鍰。

 周賢洋表示,上市、櫃企業辦理認股憑證時,依規定必須將相關資料提給國稅局列管,因此有哪些人認股,國稅局其實早就掌握資料,可是因為企業員工依公司所訂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員工個人的其他所得,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應該依法繳稅。

 周賢洋指出,許多納稅人不知道在取得股票當年度,要申報所得稅,而非賣出持股的時候,才申報所得,若未依法在適當年度申報所得,因此特別再度提醒納稅人,不要誤認為賣出持股才要申報所得,而是需要以取得持股當年度的時價,作為賣出價格申報所得。

【2010-09-17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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