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1)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2)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3)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支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具免扣繳憑單於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5)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
以上各項運費如係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者,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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