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的職工退休金準備,仍可保留於帳上,惟營利事業於以後年度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不足之數再自勞工退休金準備項下支付,仍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如營利事業某年度有特殊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退休勞工者,可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付,如當年度該專戶不足支付,其不足之數由營利事業另行籌款支付時,應自該項準備項下沖銷,不足沖銷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職工退休金準備20餘萬元,並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30餘萬元,惟當年度支付勞工退休金費用時,未先自職工退休金準備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沖轉,即行列報退休金費用70餘萬元,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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