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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旨在避免同1筆財產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又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固得引依上述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係死亡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得否適用相同之主張不計入遺產,端視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先死亡時有無已視為贈與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而論,如已視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仍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之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甲之土地,已視為父之遺產並繳納遺產稅,甲於5年內相繼死亡,該筆甲受贈之土地即准予不計入其遺產課稅。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之取得情形,例如從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瞭解登記原因及日期等,亦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與被繼承人相關之其他遺產稅案件,注意有無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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