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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大量出租房屋的行為,財政部明令自明(98)年1月1日起須辦理營業登記。依據規定,不論出租房屋戶數多寡,只要設有固定店面(含網站)、招牌與聘僱人員,就等同營利事業必須報繳營業稅與所得稅。

這項規定明年元月起生效,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不會對納稅人現在的出租行為進行追稅,今年以前凡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即使符合財政部新訂三項標準,不論有無辦理營業登記都不處罰。但新規定明年起實施後,查獲未辦登記並漏稅者,則要加處二倍漏稅罰。

財政部表示,近期接獲檢舉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的型態,從事建物出租的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為使稅捐機關有明確的課稅依據,財政部已發布釋令,凡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自98年度起,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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