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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借用其他公司牌照進口貨物,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會因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補稅之外還會加處進貨金額5%的罰鍰。

法務部調查局日前偵辦甲公司走私案件時,查獲乙公司有逃漏稅情事,即通報乙公司所屬的北區國稅局,經北區國稅局核定,乙公司89年至90年間進貨264萬元,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卻以非交易對象的甲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13.2萬元,核定乙公司應補徵營業稅13.2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以罰款。

乙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只是單純從事進口貿易,由甲公司進口成衣,依法向海關申報辦理報關,甲公司不但是進口貨物的所有人,也是乙公司的實際交易對象。但乙公司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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