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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69年8月8日台財稅第36624號函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雖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未逃漏營業稅,惟不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逕以買受人之客戶開立發票,係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銷售額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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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69年8月8日台財稅第36624號函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雖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未逃漏營業稅,惟不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逕以買受人之客戶開立發票,係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銷售額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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