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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若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係於大陸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罰鍰,民眾切身權益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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