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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常藉由在台灣、大陸、BVI三地替外派員工支付薪水,讓台籍幹部可以少繳納所得稅,達到節稅效果。不過,近來兩岸稅局正在嚴查公司列報的薪水費用,若被稽徵機關查獲以此模式低報員工所得,台灣國稅局會剔除公司申報的薪資費用,大陸還會對雇主開罰,值得台商注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交易稅務諮詢合夥人許津瑜指出,許多台商都把外派員工的薪水拆分成三部分,分別由台灣母公司、大陸子公司和免稅天堂BVI控股公司支付薪水。而台籍幹部全年都在大陸工作,卻只向大陸稅局申報由大陸子公司支付的那一份薪水,很明顯就是低報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陸稅法規定,企業有替員工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如果員工個人所得稅沒繳好,到時被大陸稅局查獲,受處罰的會是雇主。

許津瑜表示,台籍幹部如果低報薪水,大陸稅局針對要補罰的應納稅額,可處罰50%到三倍。不過如果真的被查獲補稅,通常還是可以有議價的空間。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說,台灣國稅局最近嚴查外派員工薪水,如果員工長年都在大陸工作,卻由台灣母公司支付薪水,國稅局一定會剔除公司支付的相關費用。

不僅如此,若外派員工到大陸,不想在台灣繳納所得稅,而在BVI成立公司,將薪水付給BVI公司,台灣國稅局也會要求公司舉證BVI公司背後的股東是不是員工,支付薪水合不合理。

許津瑜建議,台灣母公司外派員工到大陸,最好是由大陸公司支付員工薪水,台灣母公司再向大陸子公司收取合理報酬及權利金收入。

而且台灣母公司如果符合營運總部資格,還可以享受營運總部的稅負優惠,向大陸子公司收取的權利金,都不用繳納所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謝淑美指出,兩岸互免租稅協定簽訂後,台籍幹部如果都在大陸工作,只要在當地繳稅,台灣國稅局沒有課稅權;不像目前在大陸領的薪水,必須同時在兩岸申報繳稅,雖然在大陸繳過的稅可以回台灣抵,但是卻可為台商省下申報的麻煩程序。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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