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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蔡先生詢問:本人與配偶今年度〈97年〉結婚,明年〈98年〉申報今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若與妻子各自分開申報,能否申報扶養岳父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1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10761113號函之解釋: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予受理。換言之,只要蔡先生之岳父母,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其扶養者,且無他人申報為扶養親屬之情形下,蔡先生可以列報岳父母為其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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