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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四(三)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公式計算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徵收率)。
舉例,應稅商品定價2,000元,內含95元【2,000-(2,000÷1.05)】營業稅,銷售與營業人時,應於三聯式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1,905元,銷項稅額95元;銷售與非營業人時,應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如銷售與外交機構或人員(非營業人),則應開立總金額1,905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載明及簽名,且在營業稅零稅率欄位勾註,該筆銷售額應於當期填具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駐臺外交人員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同時持有「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人員時,應依前項規定給予免徵營業稅之優惠待遇及依前揭舉例說明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勾註「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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