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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0920455347號函示:游泳池水療場所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但舉行游泳比賽係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1項第4款:各種競技比賽範圍,所收取參觀門票(入場劵)之收入,自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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