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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市林先生問:
本人任職於台北市一家外商公司經理,96年12月因故離職,離職時獲得公司一筆補助金,該筆補助金為課稅所得,是否應屬97年的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照第76條之1第1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又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因此,林先生去年所獲得的補助金應依據補助金實際給付時之年度(96年或97年)來認定綜合所得稅所屬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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