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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又夫妻雙方之間存款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仍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之課稅情事。
該局於審理納稅義務人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甲君於申報遺產稅時,自行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由國內匯款至配偶美國銀行存款帳戶2,000萬元,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美國發生之醫療費用,原核定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惟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在我國境外發生之醫療費用不符規定,否准扣除未償債務,補徵遺產稅。甲君不服於復查時,改主張係「借用」配偶在美國之銀行存款帳戶,以匯入款項支付被繼承人在美國就診醫療費用,並無贈與意思,惟依檢附之醫療費用單據表,僅知發生醫療費用之日期,並未能證明係由所稱「借用帳戶」支付醫療費用流程,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論究上開行政救濟案件,被繼承人將其存款移轉予配偶受領,並經配偶(繼承人之1)列報為其死亡前贈與併入遺產,應就主張存款之移轉係「借用帳戶」並非無償負具體舉證責任,既未能舉證,自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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