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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我們公司開立給客戶的銷貨發票,因書寫錯誤遭客戶退回,要求重新開立一張發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37)
首先,你應該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之規定將誤寫及收回作廢之發票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另行開立一張發票給客戶,並應在新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原係何年何月何日、原發票編號、作廢重開等字樣。
55 請問發票、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公司要保存多久時間?如果不小心遺失該怎麼辦?(§38、§76)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所以請注意,有關保存期限應區分為2類,其保存期限規定如下:
1.會計憑證:係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記帳憑證也就是傳票),保存期限5年。
2.會計帳簿及報表:係指所有之帳冊(如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進銷貨帳及成本帳等)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表及各科目明細表...等,保存期限10年。
會計資料在保存期限內,若不慎遺失,應盡可能予以重建相關資料,依第76條如果違反了上面的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人員應特別小心。
56 請問公司的會計憑證及帳冊在決算程序終了後應保存幾年,若未保存妥善是否會被處罰?是否有法令依據規定呢?(§38、§76)
有的,會計憑證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應保存5年,而會計帳冊及報表更應保存10年,若未妥善保管,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妥善保存管理公司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是很重要的。為使會計憑證保存完整,不滅失遺漏,應該造冊裝訂,編列管理,且存放於公司安全穩當的地方,方便稽查人員或相關人員調查審核,才是有效可靠的保存管理制度。
57 現在電腦使用廣泛,本公司想使用電腦來協助處理會計事務,請問有何法令限制或規定?(§40)
商業會計法第40條即已明訂「商業得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
另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而且依該條第2項規定,內部控制之規範,須以書面為之。
由上可知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之規定是較嚴格的,因為電子計算機處理下之資料修改容易且不留痕跡,若無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則會計資料之安全性及正確性將很難確保。
58 實務上大多數的公司都已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但卻未訂立書面之內部控制,為什麼?(§40)
由於個人電腦使用廣泛,實務上會計事務多已借助電腦及相關會計軟體之協助而完成,且許多中小型公司也沒有確實訂定書面內部控制,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管理者未積極取得內部控制相關資訊,認為訂定及執行會很難。實際上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內部控制,至少涵括下列事項:
1.組織之分工。
2.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之使用權限。
3.會計軟體之變更。
4.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及輸出。
5.資料之備份。
以上這幾項可以給管理者一個引導,有利營運,值得努力。
59 我們公司最近因業務需要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訂單、裝運、進口到組裝、完成測試、運作,期後又因小零件有瑕玭,退回原廠更新,前後耗時3個月。請問在帳務上我該如何處理呢?(§41)
依商業會計法第41條規定:「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所以從下訂單付給國外訂金即應記入帳冊,記入預付設備款科目。另貨進海關通報時之各項費用(如:報關費、關稅、運費等)及貨到以前應資本化之利息,均須記入資產成本內不得作費用支出,至於在測試期間內所發生的零件瑕疵、退回、更換所發生的運費等,是否計入該項資產成本內,涉及該機器設備測試期間之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化之規定。原則上只要該測試過程長且係機器設備為達到適於使用之必要過程,當然就應該計入機器設備之總成本中;否則一般均計算至貨到公司以前所發生之所有成本為止。
60 本公司最近因一批機器設備老舊而向國內該機器設備製造商,以舊設備抵價購進一批新的機器設備。請問在帳務該如何處理?(§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公司以舊機器設備換購新的機器設備,其中又有差額以現金補貼,所以首先應以新機器公平價值衡量入帳。如果公平價值無法衡量,才以舊機器設備的帳上帳面價值(即該筆資產減去至出售當天之累計折舊),再加上所支付的現金即為購入新機器設備的成本。
61 我們公司最近在台中新開設了一家分公司,開幕期間受各界歡迎,各個客戶、廠商贈送了不少贈品,舉凡各類家電、辦公設備等。請問在帳務上該如何入帳呢?(§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應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所以當公司收到客戶贈送的贈品時,即應以一般公平價值估算入帳,記入各個適當的科目;若屬應資本化以分攤費用或提列折舊的贈品,應借記入「資產科目」及貸記「遞延收入」,再按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比率,認列受贈利益;若屬一般費用性的贈品,因價值不高、耐用年限不長,如:花束、花圜、扁額等,實務上依重大性原則可以不計入帳冊,以簡化帳務處理。
62 在公司實際交易中,有以甲商品交換乙商品的情況發生,那換入的乙商品應如何入帳呢?(§42)
按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如果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換言之,如無貼補現金,應以甲商品之公平價值(如乙商品之公平價值較明確,以乙商品之公平價值為準)作為乙商品的入帳基礎。
63 本人因投資某公司,近來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發現,有一項目「存貨」其金額佔總資產比例非常高非常重要,想請教商業會計法對「存貨」科目之入帳基礎是否有明確的規定?(§43)
因為存貨係屬財務報表中的重要項目,故商業會計法第43條對其入帳基礎有明確的規定如下:「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評價,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市價時,應以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其中最重要之原則為:
1.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所謂成本係指「達到可供銷售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支出」。
2.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成本高於市價時,以市價為準,並認列跌價損失。
除上列2個原則外,存貨結轉成本時「存貨計價方法」之選擇也非常重要;因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後續會詳加說明。
64 請問依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之存貨計價方法共有幾種?可否簡單說明?(§43)
依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前項(存貨)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由於,不論就本法之規定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在此部分並無重大差異。惟因為不同方法之採用可能重大影響損益之結果,故財務報表註釋中應特別說明之。
65 我們公司因獲利有充裕的資金,為免資金閒置造成浪費,經理最近購買一些已上市股票、基金及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該如何入帳較為允當呢?公開市場股價起起伏伏成本該如認列呢?跌價損失是否可入帳?(§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並準用前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所以取得股票時應以實際成本(買入價格加相關手續費)記入適當之有價證券科目(如短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應適當評價。該證券出售時,依選定之成本計算方法計算損益。一般多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認列(惟依法可採用之計算方法尚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以沖減該有價證券科目餘額。
期末之評價,依商會法第44條規定:「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其詳細處理,可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
66 近來公司主管不斷投資我們的週邊產業公司,投資金額甚大,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請問在帳務處理上,我該怎麼做呢?(§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貴公司為擴展經營規模,積極投資週邊產業,對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持有之意圖且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歸為長期投資,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損益。
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所以貴公司每年年終損益決算時,應取得被投公司的財務報表,就其當年損益按約當持股比例計算認列收益或損失。
67 請問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於94年以前,可分為1.成本法2.成本與市價孰低法3.權益法認列入帳?95年起,會計處理有無改變?其依據準則為何?(§44)
自民國95年起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可分為兩大類:
一、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
1.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者。(控制能力之判斷,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
2.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以上,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3.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雖未達20%,但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不符合上述權益法條件者:應採用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
68 本公司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應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6)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6條:
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發行之股票、債券或投資不動產...等。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二)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5號規定辦理。
(三)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辦理。
(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五)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六)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商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1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七)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69 何謂「短期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何?(§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中定義:
「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指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外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70 我們公司最近有幾項機器設備,因年代規格老舊不合用,而將之出售給其他廠商,發票要如何開立?帳務上要如何處理、如何表達?因為此項機器設備價值不低,其出售利益很高,在財務報表上要如何表達?(§45)
一般在商業會計法上所認列的收入可分為營業性及非營業性,而出售固定資產即屬於非營業性之收入,發票應開立「出售資產」,並說明出售資產之品名,一般在實務上常會碰到屬於非營業性的收入,如:出售資產、代購貨品之利益、各種補貼等等,都可計入非營業收入項下;其他一般性收入、補貼等等,應設立其他收入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收入來做區隔,以符合允當表達之會計原則。在收款部分,假若沒有立即收現金,而是以收帳款或應收票據來入帳時,亦需另行設立其他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票據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行為產生之帳款及票據做區分,如此才能符合商業會計法之第45條第2項「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71 因為最近景氣不好,很多中小企業紛紛倒閉,使得我們公司的客戶帳款收回不易,有的客戶更是因週轉不靈倒閉,對於這些收不回的帳款該如何入帳呢?能不能掛在帳上?或是有其他的方法可認列損失呢?(§45、§71)
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評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下列2種時點:
1.期末(資產負債表日)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餘額估列並列為其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之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2.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其備抵呆帳,依法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故應收債權發生呆帳之可能性很大或已發生,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72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提列折舊?折舊提列若已達原訂耐用年限﹐可否繼續提列?(§46)
依商業會計法第46條:「折舊性固定資產之評價,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折舊,簡單的說就是將固定資產成本在其使用期間內予以合理分攤。透過折舊費用之提列,固定資產價值會因使用越久其帳面價值越低。
此外,固定資產折舊如已達原訂耐用年限,仍有帳面價值,且能繼續使用者,可以重估其耐用年限及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固定資產已折舊足額者,雖仍可繼續使用,也不得再提折舊。
73 固定資產,係資產負債表中很重要的科目,應如何衡量其價值?(§47)
固定資產之成本:
(一)取得時,按取得成本評價 (如買入價格);
(二)取得後,凡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支出或重估增值等亦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成本。
固定資產因係供營業使用,所以要將其成本加以分攤由預估的使用年度來負擔,會計上稱為「折舊」,並以固定資產之成本扣除已提列累計折舊之淨額為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並列示於資產負債表中。如該帳面價值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減損損失,相關規範請參閱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35號。
會計上對於固定資產之表達除應列示成本科目(如房屋建物)並應列示減項之評價科目(如累計折舊--房屋建物)外,還需以附註註明許多相關資訊(如折舊方法、資產重估資訊、提供擔保情形及投保概況...等)以使閱表人獲得充分資訊。
74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幾種?(§47)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商業會計法第47條已列明有下列6種方法可採。
(一)平均法: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此乃最常採用方法,因為簡單、易懂。
(二)定率遞減法:係先計算出折舊率,再乘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來計算當年度折舊,因此折舊費用會愈來愈低。
(三)年數合計法:係成本乘以折舊率。折舊率之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使用年數之相反順序。屬早期折舊費用高,而愈來愈低之方法。
(四)生產數量法:以生產數量為基礎計算折舊提列金額之方法。
(五)工作時間法:與生產數量法類似,但改以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時間為基礎計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折舊之計算需要許多客觀的估計,目前行政院已有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供商業參考。
75 我是一家中小型企業的會計小姐,在帳務處理上對於一些公司用的機器設備,例如:電腦、印表機、訂書機、打孔機、飲水機等支出,科目分類的歸屬一直弄不清楚該擺在費用科目、還是要記入資產項下攤提折舊呢?在法條上有沒有可以依據的規定呢?(§48、§77)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中之規定:「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會準則公報第1號第56條亦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綜合以上所述,所有支出在會計上可分為2種:
1.資本支出:如固定資產、未攤銷費用、無形資產、預付費用...等資產科目。
2.收益支出:雜項購置、修繕費、文具用品...等費用科目。
列資本支出者應同時符合下2項要件,否則即應列為收益支出:
1.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超過資本化之標準:一般公司可自定標準,若不知標準應訂為多少才屬適當,則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中規定,支出金額不超過6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也是一個不錯的標準,又可避開財稅務不一致的問題,值得採用。
76 何謂「遞耗資產」?應如何衡量、評價及表達?(§49)
遞耗資產,一般而言就是指天然資源,如石油開採業之石油、畜牧業之種牛及乳牛但不含肉牛等。
遞耗資產之取得成本隨取得、探勘、開發而增加;但因開採、使用而耗竭,故依商業會計法第49條規定:「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科目,按期提列折耗額」。折耗就像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一樣,目的係為將資產成本分攤給已使用部分,讓企業能一面認列費用,一面認列累計折耗,並達成資產之評價。
有關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事項有資產之評價基礎及保證抵押等情形。
77 請問我們公司在成立前至開始營業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部列為開辦費呢?(§50)
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而開辦費亦屬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故公司在開始營業之日前,所發生之費用(包括開辦費)應做為當期費用。
78 請問何謂「創業期間費用」?創業期間之收支處理與一般商業經營期間是否相同?(§50)
創業期間費用顧名思義就是商業於創業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其入帳方法與一般期間相同。所稱創業期間,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中所述,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創業期間」。創業期間之費用支出,包括開辦費皆不得資本化。但創業期間畢竟與正常營運期間不同,故於財務報表中應特別揭露創業期間事項,請參考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
79 我們公司內有三筆土地,其中有二筆土地是屬投資性質,一筆是公司所在地,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似乎只有自用土地可按公告現值重估之意思,請解釋其「自用土地」之定義?(§51)
條文中之「自用土地」是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的土地,且其範圍僅限列在「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土地,不包括列在「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的土地。因此貴公司之二筆屬投資性質的土地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而公司所在地的那筆土地則得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規定,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80 我們公司近日因組織重組,為使帳上資產報表與市值更接近,欲作資產重估。請問資產重估有那些法令可以依據呢?(§51、§5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之規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81 本公司的機器設備於今年7月份辦理資產重估,並已提列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請問我在帳務上折舊應如何攤計呢?(§52)
依商業會計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所以你今年度折舊的提列仍應依照未重估前的成本依照原攤提方法計算本年度的折舊提列數,而於次年度依照資產重估後的新成本、剩餘耐用年數及原折舊方法攤提折舊。當然,如果耐用年數、殘值及折舊方法如有變動,按估計變動方式處理。
82 請說明預付費用定義及相關會計處理原則。(§53)
預付費用,簡單說就是已支付而尚未消耗之支出。
依商業會計法第53條規定:「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評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評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評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所以會計處理原則有2:
(一)要具有未來之經濟效益。(此乃所有資產之通則)
(二)要依使用期間而攤銷轉列費用。
83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若是以折價的方式發行,到期日時再依面額償付,其間不另外支付利息,在會計作業上該如何處理呢?(§54)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之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公司債之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減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有效利率攤計利息費用,並攤銷公司債折價。如此產生的財務報表較能允當的表達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亦不至於低估公司的負債利息,誤導了財務報表的使用者。
84 請問公司之各項負債應如何列帳?(§5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1、§22、§23)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1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22、23條,我們可將公司之各項負債分為3類:
1.流動負債-指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2.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以較長者為準。
3.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之債務。
85 我和朋友合資設立一家公司,將我名下一棟房子作為投資金額。請問用房子抵繳資本的話,如何計算認定我的出資額?(§55)
依商業會計法第55條之規定,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市價為標準,無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你以自己的房子充抵投資資本時,便可以該棟房子的市價來抵繳認定投資之資本額,其他以現金以外的財物抵繳所投資的資本額時,也可以以相同的方法認定之。所謂的「市價」,是以當時市面上可得的公平價值。
86 我最近進入一間剛開始營業的公司當會計,正煩惱其會計事項應選擇何種基礎入帳,可否自由選擇更換?(§10、§56)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6條規定,除了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外,會計事項的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須更換,須有正當理由,並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及其影響。因此,你必須了解你們公司的行業特性及會計事項本質,判斷何種會計入帳基礎最能適當表示出你們公司最真實的營運狀況,一旦決定,最好前後一致,如此,才能對你們公司有好的幫助。
87 請問何謂「會計方法之變更」?屬於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事項嗎?(§56)
我們曾經談過會計政策,知道會計處理方法基於不同之行業特性或經營狀況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但為保持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會規定無特殊之需要時,會計原則(方法)應一貫使用;但是有時因企業營業環境之轉變或新會計原則之採用、新事件之發生,而變更採用不同於以往之會計原則,讓財務報表之表達更適當,這就是「會計方法之變更」。
當會計方法變更時,財務報表附註中應說明事項如下:
1.變更之理由
2.因採用新會計原則對期初保留盈餘之影響數。
3.對本期損益之影響數(指新、舊方法間)
4.兩期比較報表應按新會計原則計算以前年度「計列非常損益前損益」與「本期純益」之擬制資料以供比較。
88 我們公司營運不佳,準備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剩餘存貨及資產,應如何計算其價值?(§57)
公司在決定解散、終止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法令並未強硬訂定應以何者為準。
一般會計處理係以「繼續經營之假設」為前提,故當企業決定解散或終止時,前述假設即不存在,以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之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還有多少變現價值,故而,依商業會計法第57條特別有此規定,以利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
89 依商業會計法,關於損益計算的基礎,有何規定?(§58、§59)
為求允當表達商業各期之經營績效,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商業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度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但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營業收入之認列,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通常應以交易完成時為之。
90 我在一家營造工程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對於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不知道該採用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如果每個承包工程合約的期間長短不一,又該如何處理?(§59)
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
所謂可合理估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第9段,是指:
(1) 應收工程總價款,可合理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可合理估計。
(3) 期末完工程度,可合理估計。
(4)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估計。
但因實務上見解,認為所有工程幾乎多可合理估計,故原則上只要工期超過1年,均應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
反之貴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如為短期合約(也就是承包工程之工期不超過1年),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
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所以工期雖然有長有短,卻不能一律採用同一方法,應依其是否符合應採完工比例法規定,個別認定計算才正確。
91 您好,我是一位承包工程業的老闆,往往工程都要耗時1年以上。請問帳上應如何認列損益,才不至於造成帳上大賺或大賠?(§59、§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承包工程的收入與成本應同時認列,即使工程耗時1年以上,因工程成本與工程收入同時認列,如本期未認列工程收入,工程成本亦應遞延,應不致大賺、大賠才是。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但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如果採完工比例法者,其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係分期認列,亦應不致因而大賺或大賠才是。
92 您好,在上次地震時,我的公司部分建築物毀損,但我有獲得部分保險理賠,這樣帳上還能認列損失嗎?若可以,我可以選擇把這損失認在別的年度嗎?(§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故貴公司因地震所發生的損失,必須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應借記災害損失,貸記資產相關科目,至於獲得的保險理賠則應另作分錄,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收入-保險費用或災害損失,並於財務報表揭露該事實。
稅務上,應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於地震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核實認定。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93 現在員工都有退休金可領,但一次支付大筆退休金對公司財務上有負擔,且表達在報表上的費用也過多,不是不合理嗎?(§61)
依商業會計法第61條規定「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當期費用。」如果公司每年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則沒有一次支付大筆金額的困擾,但如只是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可能有此困擾。但不管那種方式,費用已於各期認列,不會有報表上顯示費用過高的不合理情況。94年7月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其退休金公司應每月按薪資6%提撥,並認列為費用,便不會有您疑慮的問題。
94 最近適逢所得稅結算申報,公司總會因稅法規定做各項調整及剔除,為何不在記帳時就先調整或剔除呢?(§62)
會計依據事實記帳,稅法會因政策而作不同規範,故商業會計法第62條規定,商業申報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所作各項調整,不影響帳面記錄,故帳面記錄所依據的是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不是稅法,因為僅依稅法規定,並無法允當表達營利事業真實的情況,決策者自然也無法從財務報表看出真實狀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這對公司是非常危險的,需要特別注意。
95 我的工廠預訂於5年後擴廠,為了應付這龐大資金,故決定每年必須提列一筆準備金。請問這帳上應如何表達?(§63)
如果您的工廠為了應付5年後擴廠之資金,而每年提撥一筆準備金,則應將該金額從「現金」轉列「改良及擴充基金」 (屬基金與投資)。
如未提撥基金,只是凍結盈餘,不得分配,則依商業會計法第63條規定:「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故貴公司為了日後的擴廠,而每年凍結之準備,不可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將「未分配盈餘」轉列「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科目,於未來實際擴廠後,再將「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轉回「未分配盈餘」。
96 最近正值盈餘分配之期。請問公司之盈餘分配應如何處理?(§64)
公司的盈餘分配依公司法規定,依序應先:
1.完納稅捐
2.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3.提列法定公積10﹪,
其後,如尚有盈餘才可依章程規定分配給股東及員工,就是所謂的股息或紅利。
依法上述分配給股東之股息或紅利係屬盈餘分配,非營業上之費用,故商業會計法第64條已明確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所以會計上應作:借記「未分配盈餘」,並貸記「應付股利」之分錄。
但對員工之分配,屬支付員工勞務之對價,性質上屬費用。其金額之決定依分配前「盈餘」計算,僅屬員工勞務決定形式之一項約定,不影響其會計屬性。
97 每年會計年度終止時,均要辦理決算,決算期間規定為多長?能不能延期?違反規定是否有罰則呢?(§65、§76)
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之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若沒有依照上述期限辦理決算,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第4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為了避免受罰,應該要按期限辦理決算。若真正有某些情事耽誤,最多可以延期1個半月,才不會因延誤決算而遭受處罰。
98 在每期會計年度終了時,身為會計人員除了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是否需要提供那些報表呢?(§66)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及公司法第20條之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所以會計人員須要提供上述的報表供公司內部或外部相關的人員使用,以便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繼而作出相關的決策,所以提供正確及有用的會計財務等相關報表是身為會計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99 商業每年決算應編製那些報表?報表上並應由那些人簽章負責?(§66、§28)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應編製決算報表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1)經營方針。
(2)實施概況。
(3)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4)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5)獲利能力分析。
(6)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有: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述各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以上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責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100 請問我們公司在全國各地均有分公司,在年度終了要決算時,要合併決算或各別決算呢?(§67)
一家企業雖在各地設有分公司,但是就會計觀點上應視同一家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之規定: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即明確的規定,因為個別分公司的損益均會影響整體公司的營運狀態,其關係重大,因而將其損益帳目合併,其報表的表達才能允當可靠的表達該公司的營運績效,也才不致被利用分公司來操縱損益,影響使用報表者的決算,在財務報表上應可充分了解個別分公司的營運狀況,便於決策者做正確的決策。
101 請問有分支機構之商業,其分支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如何辦理決算?(§67)
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所以,分支機構之決算有下列特性:
(一)不具獨立性。
(二)將分支機構報表依規定編製完成。
(三)將報表交給本機構(如總公司)編製合併報表。
(四)不必單獨辦理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總之,分支機構為本機構下之一個單位,無獨立法人人格,一切作為最終皆應併入(總)本機構,帳目、決算亦同。
102 一年一度的會計決算又來到了。請問會計人員於決算完成後,是否就沒有責任了?除了會計人員外,是否還需由其他人負責?(§68)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1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會計人員要解除其責任的方法,就是年度財務報表要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解除。身為會計人,應特別注意。
103 我們都知道公司的報表是不可以隨便給外人看的,但有一天我的進貨廠商突然要求看公司的報表才肯跟我們合作,請問我可以給非股東之外人查看公司的報表嗎?(§69)
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故貴公司之進貨廠商要求查閱貴公司報表,如是要查閱貴公司營運是否良好、能否如期支付貨款,在這正當理由下是可以給對方看貴公司之報表,但是否有影響到商業利益,就得請負責人好好評估,決定應給予查閱報表之範圍了。
104 您好,我是某商業銀行之主管,近來發現向本行貸款之甲公司所提示之報表有不實之處,請問我應如何透過合法的管道查核其報表與帳冊?(§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故貴行為甲公司之債權人,若對甲公司的報表有懷疑,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查閱帳簿。假設甲公司拒絕法院之查核者,則代表甲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惟貴行對甲公司報表不實之懷疑,是否為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之正當理由恐有爭議,一切依法院之裁判為準。
105 我們投資一家從事五金買賣的公司,最近突然因不明原因宣布破產倒閉,使我們的權益嚴重受損。請問身為投資股東的我們,是否有法律規範來保護?我們自己能不能調查該公司是不是惡性倒閉呢?(§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家之帳簿報表及憑證,所以你們可以連同該公司的投資人向法院提出檢查該公司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查明是否屬惡性倒閉,再視情況提出告訴。但是這都是屬於事後的補救,最根本的辦法是身為投資人應慎選投資的公司,並關心該公司的營運是否正常,才是最好的投資態度,以降低投資風險。
106 商業與會計資訊相關人員(如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專任會計人員、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若不遵行商業會計法時,其處罰種類包括哪幾種?(§71-§81)
商業會計法的相關罰則為第71條至第81條,主要處罰種類為罰鍰、罰金,罪行較重者還可處以拘役、有期徒刑。
107 我是一家公司的主辦會計,老闆為了規避稅負,取得一些不實的憑證,要我記入帳冊,更向其他公司購買進項統一發票。身為一個會計人員,我該如何處理?假若不能拒絕,對會計人員是否有罰責?(§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1)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帳簿者,
(2)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身為會計人員應告知公司負責人相關規定及刑責,並拒絕配合作出不法情事,以免觸犯法律。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事,不能加以拒絕,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之規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項第71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倘若不能拒絕尚須提出確實證據以保護自己。
108 我們公司的老闆為了規避國稅局的查帳,竟要我們把帳冊撕毀、消滅。請問我能不能依照老闆的指示辦理呢?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38、§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款:「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上述之情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故意毀損或不保存帳冊的罰則相當嚴重,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你應該向老闆報告不可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帳冊的保存時限:原始憑證應該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各種帳冊及報表應保存10年。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2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09 我的公司所請的會計小姐為了竊取公司公款,而偽造、變造了一些會計憑證。請問她是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71)
她這種行為首先已觸犯了刑法上偽造文書的罪,並且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相當嚴重,所以身為會計人員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輕易的以身試法,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主管人員更要注意內部控管,以免有各種不法的情事產生,造成公司的無謂損失。
110 我們公司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故意要我們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分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請問這是否違法?(§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第4款之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貴公司若違反了上述之規定,刻意操縱帳上損益,應受商業會計法的制裁,會計人員亦會連帶受罰,所以要勇敢的拒絕不法情事,更要對上司主管說明法律的規定,規勸他們不可違法。若無法規勸,身為會計人員更要急流勇退,規避風險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111 現在使用電腦記帳越來越普及,錯誤更正也很容易且不留軌跡,若被用來製造不實的會計記錄將更加提高財務報表可靠性的風險。請問是否有法令罰則來杜絕改善這些弊端呢?(§7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之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
1.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2.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儲存體之會計資料,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犯以上各款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輕,所以請相關人員自我警剔,以免誤觸法網,後悔莫及。
112 請問目前市場上各種代客記帳業者林立;幫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有資格的限制,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構成違法?(§74)
目前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者為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人處理會計事務者,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4條之規定,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3年內再犯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無法取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請勿以身試法,應該於取具合法資格後再行執業,才是可靠且安全的做法。
113 公司的會計人員任用及辭退,是否有法令規定程序,來保障會計人員不受他人的脅迫來產生不實的財務報表,以保障會計人員的中立及公正性?(§5、§77)
會計人員須具備一定的客觀及中立、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人員免受外在因素的脅迫,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 、3項規定明訂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任程序。商業負責人違反該項任免規定者,依第77條規定應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此,可保障主辦會計人員的工作權,及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114 請問在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的各項罰鍰、刑責、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有司法上的效力嗎?由那些單位執行呢?(§81)
依商業會計法所處之罰鍰,除第79條第6款拒絕檢查員檢查之裁罰由法院執行外,其餘均是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商會法遵循情形之稽查,依公司登記管轄,分由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責辦理,若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可開單告發,逾期未繳納罰鍰者,亦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大家不可忽視商業會計法的重要性,要確實遵守其相關規定。
115 請問我所經營的是一般的小吃業,是否仍應受商業會計法之規範呢?(§82)
你所經營的小吃業,如果屬於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免用統一發票之合夥或獨資,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之規定,得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首先,你應該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之規定將誤寫及收回作廢之發票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另行開立一張發票給客戶,並應在新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原係何年何月何日、原發票編號、作廢重開等字樣。
55 請問發票、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公司要保存多久時間?如果不小心遺失該怎麼辦?(§38、§76)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所以請注意,有關保存期限應區分為2類,其保存期限規定如下:
1.會計憑證:係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記帳憑證也就是傳票),保存期限5年。
2.會計帳簿及報表:係指所有之帳冊(如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進銷貨帳及成本帳等)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表及各科目明細表...等,保存期限10年。
會計資料在保存期限內,若不慎遺失,應盡可能予以重建相關資料,依第76條如果違反了上面的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人員應特別小心。
56 請問公司的會計憑證及帳冊在決算程序終了後應保存幾年,若未保存妥善是否會被處罰?是否有法令依據規定呢?(§38、§76)
有的,會計憑證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應保存5年,而會計帳冊及報表更應保存10年,若未妥善保管,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妥善保存管理公司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是很重要的。為使會計憑證保存完整,不滅失遺漏,應該造冊裝訂,編列管理,且存放於公司安全穩當的地方,方便稽查人員或相關人員調查審核,才是有效可靠的保存管理制度。
57 現在電腦使用廣泛,本公司想使用電腦來協助處理會計事務,請問有何法令限制或規定?(§40)
商業會計法第40條即已明訂「商業得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
另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而且依該條第2項規定,內部控制之規範,須以書面為之。
由上可知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之規定是較嚴格的,因為電子計算機處理下之資料修改容易且不留痕跡,若無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則會計資料之安全性及正確性將很難確保。
58 實務上大多數的公司都已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但卻未訂立書面之內部控制,為什麼?(§40)
由於個人電腦使用廣泛,實務上會計事務多已借助電腦及相關會計軟體之協助而完成,且許多中小型公司也沒有確實訂定書面內部控制,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管理者未積極取得內部控制相關資訊,認為訂定及執行會很難。實際上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內部控制,至少涵括下列事項:
1.組織之分工。
2.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之使用權限。
3.會計軟體之變更。
4.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及輸出。
5.資料之備份。
以上這幾項可以給管理者一個引導,有利營運,值得努力。
59 我們公司最近因業務需要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訂單、裝運、進口到組裝、完成測試、運作,期後又因小零件有瑕玭,退回原廠更新,前後耗時3個月。請問在帳務上我該如何處理呢?(§41)
依商業會計法第41條規定:「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所以從下訂單付給國外訂金即應記入帳冊,記入預付設備款科目。另貨進海關通報時之各項費用(如:報關費、關稅、運費等)及貨到以前應資本化之利息,均須記入資產成本內不得作費用支出,至於在測試期間內所發生的零件瑕疵、退回、更換所發生的運費等,是否計入該項資產成本內,涉及該機器設備測試期間之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化之規定。原則上只要該測試過程長且係機器設備為達到適於使用之必要過程,當然就應該計入機器設備之總成本中;否則一般均計算至貨到公司以前所發生之所有成本為止。
60 本公司最近因一批機器設備老舊而向國內該機器設備製造商,以舊設備抵價購進一批新的機器設備。請問在帳務該如何處理?(§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公司以舊機器設備換購新的機器設備,其中又有差額以現金補貼,所以首先應以新機器公平價值衡量入帳。如果公平價值無法衡量,才以舊機器設備的帳上帳面價值(即該筆資產減去至出售當天之累計折舊),再加上所支付的現金即為購入新機器設備的成本。
61 我們公司最近在台中新開設了一家分公司,開幕期間受各界歡迎,各個客戶、廠商贈送了不少贈品,舉凡各類家電、辦公設備等。請問在帳務上該如何入帳呢?(§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應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所以當公司收到客戶贈送的贈品時,即應以一般公平價值估算入帳,記入各個適當的科目;若屬應資本化以分攤費用或提列折舊的贈品,應借記入「資產科目」及貸記「遞延收入」,再按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比率,認列受贈利益;若屬一般費用性的贈品,因價值不高、耐用年限不長,如:花束、花圜、扁額等,實務上依重大性原則可以不計入帳冊,以簡化帳務處理。
62 在公司實際交易中,有以甲商品交換乙商品的情況發生,那換入的乙商品應如何入帳呢?(§42)
按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如果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換言之,如無貼補現金,應以甲商品之公平價值(如乙商品之公平價值較明確,以乙商品之公平價值為準)作為乙商品的入帳基礎。
63 本人因投資某公司,近來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發現,有一項目「存貨」其金額佔總資產比例非常高非常重要,想請教商業會計法對「存貨」科目之入帳基礎是否有明確的規定?(§43)
因為存貨係屬財務報表中的重要項目,故商業會計法第43條對其入帳基礎有明確的規定如下:「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評價,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市價時,應以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其中最重要之原則為:
1.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所謂成本係指「達到可供銷售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支出」。
2.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成本高於市價時,以市價為準,並認列跌價損失。
除上列2個原則外,存貨結轉成本時「存貨計價方法」之選擇也非常重要;因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後續會詳加說明。
64 請問依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之存貨計價方法共有幾種?可否簡單說明?(§43)
依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前項(存貨)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由於,不論就本法之規定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在此部分並無重大差異。惟因為不同方法之採用可能重大影響損益之結果,故財務報表註釋中應特別說明之。
65 我們公司因獲利有充裕的資金,為免資金閒置造成浪費,經理最近購買一些已上市股票、基金及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該如何入帳較為允當呢?公開市場股價起起伏伏成本該如認列呢?跌價損失是否可入帳?(§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並準用前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所以取得股票時應以實際成本(買入價格加相關手續費)記入適當之有價證券科目(如短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應適當評價。該證券出售時,依選定之成本計算方法計算損益。一般多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認列(惟依法可採用之計算方法尚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以沖減該有價證券科目餘額。
期末之評價,依商會法第44條規定:「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其詳細處理,可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
66 近來公司主管不斷投資我們的週邊產業公司,投資金額甚大,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請問在帳務處理上,我該怎麼做呢?(§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貴公司為擴展經營規模,積極投資週邊產業,對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持有之意圖且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歸為長期投資,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損益。
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所以貴公司每年年終損益決算時,應取得被投公司的財務報表,就其當年損益按約當持股比例計算認列收益或損失。
67 請問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於94年以前,可分為1.成本法2.成本與市價孰低法3.權益法認列入帳?95年起,會計處理有無改變?其依據準則為何?(§44)
自民國95年起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可分為兩大類:
一、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
1.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者。(控制能力之判斷,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
2.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以上,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3.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雖未達20%,但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不符合上述權益法條件者:應採用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
68 本公司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應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6)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6條:
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發行之股票、債券或投資不動產...等。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二)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5號規定辦理。
(三)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辦理。
(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五)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六)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商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1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七)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69 何謂「短期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何?(§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中定義:
「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指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外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70 我們公司最近有幾項機器設備,因年代規格老舊不合用,而將之出售給其他廠商,發票要如何開立?帳務上要如何處理、如何表達?因為此項機器設備價值不低,其出售利益很高,在財務報表上要如何表達?(§45)
一般在商業會計法上所認列的收入可分為營業性及非營業性,而出售固定資產即屬於非營業性之收入,發票應開立「出售資產」,並說明出售資產之品名,一般在實務上常會碰到屬於非營業性的收入,如:出售資產、代購貨品之利益、各種補貼等等,都可計入非營業收入項下;其他一般性收入、補貼等等,應設立其他收入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收入來做區隔,以符合允當表達之會計原則。在收款部分,假若沒有立即收現金,而是以收帳款或應收票據來入帳時,亦需另行設立其他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票據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行為產生之帳款及票據做區分,如此才能符合商業會計法之第45條第2項「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71 因為最近景氣不好,很多中小企業紛紛倒閉,使得我們公司的客戶帳款收回不易,有的客戶更是因週轉不靈倒閉,對於這些收不回的帳款該如何入帳呢?能不能掛在帳上?或是有其他的方法可認列損失呢?(§45、§71)
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評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下列2種時點:
1.期末(資產負債表日)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餘額估列並列為其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之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2.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其備抵呆帳,依法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故應收債權發生呆帳之可能性很大或已發生,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72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提列折舊?折舊提列若已達原訂耐用年限﹐可否繼續提列?(§46)
依商業會計法第46條:「折舊性固定資產之評價,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折舊,簡單的說就是將固定資產成本在其使用期間內予以合理分攤。透過折舊費用之提列,固定資產價值會因使用越久其帳面價值越低。
此外,固定資產折舊如已達原訂耐用年限,仍有帳面價值,且能繼續使用者,可以重估其耐用年限及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固定資產已折舊足額者,雖仍可繼續使用,也不得再提折舊。
73 固定資產,係資產負債表中很重要的科目,應如何衡量其價值?(§47)
固定資產之成本:
(一)取得時,按取得成本評價 (如買入價格);
(二)取得後,凡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支出或重估增值等亦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成本。
固定資產因係供營業使用,所以要將其成本加以分攤由預估的使用年度來負擔,會計上稱為「折舊」,並以固定資產之成本扣除已提列累計折舊之淨額為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並列示於資產負債表中。如該帳面價值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減損損失,相關規範請參閱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35號。
會計上對於固定資產之表達除應列示成本科目(如房屋建物)並應列示減項之評價科目(如累計折舊--房屋建物)外,還需以附註註明許多相關資訊(如折舊方法、資產重估資訊、提供擔保情形及投保概況...等)以使閱表人獲得充分資訊。
74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幾種?(§47)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商業會計法第47條已列明有下列6種方法可採。
(一)平均法: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此乃最常採用方法,因為簡單、易懂。
(二)定率遞減法:係先計算出折舊率,再乘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來計算當年度折舊,因此折舊費用會愈來愈低。
(三)年數合計法:係成本乘以折舊率。折舊率之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使用年數之相反順序。屬早期折舊費用高,而愈來愈低之方法。
(四)生產數量法:以生產數量為基礎計算折舊提列金額之方法。
(五)工作時間法:與生產數量法類似,但改以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時間為基礎計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折舊之計算需要許多客觀的估計,目前行政院已有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供商業參考。
75 我是一家中小型企業的會計小姐,在帳務處理上對於一些公司用的機器設備,例如:電腦、印表機、訂書機、打孔機、飲水機等支出,科目分類的歸屬一直弄不清楚該擺在費用科目、還是要記入資產項下攤提折舊呢?在法條上有沒有可以依據的規定呢?(§48、§77)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中之規定:「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會準則公報第1號第56條亦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綜合以上所述,所有支出在會計上可分為2種:
1.資本支出:如固定資產、未攤銷費用、無形資產、預付費用...等資產科目。
2.收益支出:雜項購置、修繕費、文具用品...等費用科目。
列資本支出者應同時符合下2項要件,否則即應列為收益支出:
1.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超過資本化之標準:一般公司可自定標準,若不知標準應訂為多少才屬適當,則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中規定,支出金額不超過6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也是一個不錯的標準,又可避開財稅務不一致的問題,值得採用。
76 何謂「遞耗資產」?應如何衡量、評價及表達?(§49)
遞耗資產,一般而言就是指天然資源,如石油開採業之石油、畜牧業之種牛及乳牛但不含肉牛等。
遞耗資產之取得成本隨取得、探勘、開發而增加;但因開採、使用而耗竭,故依商業會計法第49條規定:「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科目,按期提列折耗額」。折耗就像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一樣,目的係為將資產成本分攤給已使用部分,讓企業能一面認列費用,一面認列累計折耗,並達成資產之評價。
有關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事項有資產之評價基礎及保證抵押等情形。
77 請問我們公司在成立前至開始營業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部列為開辦費呢?(§50)
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而開辦費亦屬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故公司在開始營業之日前,所發生之費用(包括開辦費)應做為當期費用。
78 請問何謂「創業期間費用」?創業期間之收支處理與一般商業經營期間是否相同?(§50)
創業期間費用顧名思義就是商業於創業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其入帳方法與一般期間相同。所稱創業期間,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中所述,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創業期間」。創業期間之費用支出,包括開辦費皆不得資本化。但創業期間畢竟與正常營運期間不同,故於財務報表中應特別揭露創業期間事項,請參考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
79 我們公司內有三筆土地,其中有二筆土地是屬投資性質,一筆是公司所在地,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似乎只有自用土地可按公告現值重估之意思,請解釋其「自用土地」之定義?(§51)
條文中之「自用土地」是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的土地,且其範圍僅限列在「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土地,不包括列在「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的土地。因此貴公司之二筆屬投資性質的土地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而公司所在地的那筆土地則得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規定,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80 我們公司近日因組織重組,為使帳上資產報表與市值更接近,欲作資產重估。請問資產重估有那些法令可以依據呢?(§51、§5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之規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81 本公司的機器設備於今年7月份辦理資產重估,並已提列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請問我在帳務上折舊應如何攤計呢?(§52)
依商業會計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所以你今年度折舊的提列仍應依照未重估前的成本依照原攤提方法計算本年度的折舊提列數,而於次年度依照資產重估後的新成本、剩餘耐用年數及原折舊方法攤提折舊。當然,如果耐用年數、殘值及折舊方法如有變動,按估計變動方式處理。
82 請說明預付費用定義及相關會計處理原則。(§53)
預付費用,簡單說就是已支付而尚未消耗之支出。
依商業會計法第53條規定:「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評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評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評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所以會計處理原則有2:
(一)要具有未來之經濟效益。(此乃所有資產之通則)
(二)要依使用期間而攤銷轉列費用。
83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若是以折價的方式發行,到期日時再依面額償付,其間不另外支付利息,在會計作業上該如何處理呢?(§54)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之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公司債之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減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有效利率攤計利息費用,並攤銷公司債折價。如此產生的財務報表較能允當的表達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亦不至於低估公司的負債利息,誤導了財務報表的使用者。
84 請問公司之各項負債應如何列帳?(§5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1、§22、§23)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1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22、23條,我們可將公司之各項負債分為3類:
1.流動負債-指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2.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以較長者為準。
3.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之債務。
85 我和朋友合資設立一家公司,將我名下一棟房子作為投資金額。請問用房子抵繳資本的話,如何計算認定我的出資額?(§55)
依商業會計法第55條之規定,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市價為標準,無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你以自己的房子充抵投資資本時,便可以該棟房子的市價來抵繳認定投資之資本額,其他以現金以外的財物抵繳所投資的資本額時,也可以以相同的方法認定之。所謂的「市價」,是以當時市面上可得的公平價值。
86 我最近進入一間剛開始營業的公司當會計,正煩惱其會計事項應選擇何種基礎入帳,可否自由選擇更換?(§10、§56)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6條規定,除了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外,會計事項的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須更換,須有正當理由,並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及其影響。因此,你必須了解你們公司的行業特性及會計事項本質,判斷何種會計入帳基礎最能適當表示出你們公司最真實的營運狀況,一旦決定,最好前後一致,如此,才能對你們公司有好的幫助。
87 請問何謂「會計方法之變更」?屬於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事項嗎?(§56)
我們曾經談過會計政策,知道會計處理方法基於不同之行業特性或經營狀況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但為保持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會規定無特殊之需要時,會計原則(方法)應一貫使用;但是有時因企業營業環境之轉變或新會計原則之採用、新事件之發生,而變更採用不同於以往之會計原則,讓財務報表之表達更適當,這就是「會計方法之變更」。
當會計方法變更時,財務報表附註中應說明事項如下:
1.變更之理由
2.因採用新會計原則對期初保留盈餘之影響數。
3.對本期損益之影響數(指新、舊方法間)
4.兩期比較報表應按新會計原則計算以前年度「計列非常損益前損益」與「本期純益」之擬制資料以供比較。
88 我們公司營運不佳,準備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剩餘存貨及資產,應如何計算其價值?(§57)
公司在決定解散、終止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法令並未強硬訂定應以何者為準。
一般會計處理係以「繼續經營之假設」為前提,故當企業決定解散或終止時,前述假設即不存在,以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之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還有多少變現價值,故而,依商業會計法第57條特別有此規定,以利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
89 依商業會計法,關於損益計算的基礎,有何規定?(§58、§59)
為求允當表達商業各期之經營績效,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商業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度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但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營業收入之認列,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通常應以交易完成時為之。
90 我在一家營造工程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對於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不知道該採用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如果每個承包工程合約的期間長短不一,又該如何處理?(§59)
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
所謂可合理估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第9段,是指:
(1) 應收工程總價款,可合理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可合理估計。
(3) 期末完工程度,可合理估計。
(4)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估計。
但因實務上見解,認為所有工程幾乎多可合理估計,故原則上只要工期超過1年,均應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
反之貴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如為短期合約(也就是承包工程之工期不超過1年),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
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所以工期雖然有長有短,卻不能一律採用同一方法,應依其是否符合應採完工比例法規定,個別認定計算才正確。
91 您好,我是一位承包工程業的老闆,往往工程都要耗時1年以上。請問帳上應如何認列損益,才不至於造成帳上大賺或大賠?(§59、§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承包工程的收入與成本應同時認列,即使工程耗時1年以上,因工程成本與工程收入同時認列,如本期未認列工程收入,工程成本亦應遞延,應不致大賺、大賠才是。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但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如果採完工比例法者,其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係分期認列,亦應不致因而大賺或大賠才是。
92 您好,在上次地震時,我的公司部分建築物毀損,但我有獲得部分保險理賠,這樣帳上還能認列損失嗎?若可以,我可以選擇把這損失認在別的年度嗎?(§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故貴公司因地震所發生的損失,必須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應借記災害損失,貸記資產相關科目,至於獲得的保險理賠則應另作分錄,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收入-保險費用或災害損失,並於財務報表揭露該事實。
稅務上,應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於地震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核實認定。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93 現在員工都有退休金可領,但一次支付大筆退休金對公司財務上有負擔,且表達在報表上的費用也過多,不是不合理嗎?(§61)
依商業會計法第61條規定「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當期費用。」如果公司每年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則沒有一次支付大筆金額的困擾,但如只是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可能有此困擾。但不管那種方式,費用已於各期認列,不會有報表上顯示費用過高的不合理情況。94年7月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其退休金公司應每月按薪資6%提撥,並認列為費用,便不會有您疑慮的問題。
94 最近適逢所得稅結算申報,公司總會因稅法規定做各項調整及剔除,為何不在記帳時就先調整或剔除呢?(§62)
會計依據事實記帳,稅法會因政策而作不同規範,故商業會計法第62條規定,商業申報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所作各項調整,不影響帳面記錄,故帳面記錄所依據的是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不是稅法,因為僅依稅法規定,並無法允當表達營利事業真實的情況,決策者自然也無法從財務報表看出真實狀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這對公司是非常危險的,需要特別注意。
95 我的工廠預訂於5年後擴廠,為了應付這龐大資金,故決定每年必須提列一筆準備金。請問這帳上應如何表達?(§63)
如果您的工廠為了應付5年後擴廠之資金,而每年提撥一筆準備金,則應將該金額從「現金」轉列「改良及擴充基金」 (屬基金與投資)。
如未提撥基金,只是凍結盈餘,不得分配,則依商業會計法第63條規定:「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故貴公司為了日後的擴廠,而每年凍結之準備,不可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將「未分配盈餘」轉列「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科目,於未來實際擴廠後,再將「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轉回「未分配盈餘」。
96 最近正值盈餘分配之期。請問公司之盈餘分配應如何處理?(§64)
公司的盈餘分配依公司法規定,依序應先:
1.完納稅捐
2.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3.提列法定公積10﹪,
其後,如尚有盈餘才可依章程規定分配給股東及員工,就是所謂的股息或紅利。
依法上述分配給股東之股息或紅利係屬盈餘分配,非營業上之費用,故商業會計法第64條已明確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所以會計上應作:借記「未分配盈餘」,並貸記「應付股利」之分錄。
但對員工之分配,屬支付員工勞務之對價,性質上屬費用。其金額之決定依分配前「盈餘」計算,僅屬員工勞務決定形式之一項約定,不影響其會計屬性。
97 每年會計年度終止時,均要辦理決算,決算期間規定為多長?能不能延期?違反規定是否有罰則呢?(§65、§76)
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之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若沒有依照上述期限辦理決算,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第4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為了避免受罰,應該要按期限辦理決算。若真正有某些情事耽誤,最多可以延期1個半月,才不會因延誤決算而遭受處罰。
98 在每期會計年度終了時,身為會計人員除了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是否需要提供那些報表呢?(§66)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及公司法第20條之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所以會計人員須要提供上述的報表供公司內部或外部相關的人員使用,以便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繼而作出相關的決策,所以提供正確及有用的會計財務等相關報表是身為會計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99 商業每年決算應編製那些報表?報表上並應由那些人簽章負責?(§66、§28)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應編製決算報表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1)經營方針。
(2)實施概況。
(3)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4)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5)獲利能力分析。
(6)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有: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述各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以上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責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100 請問我們公司在全國各地均有分公司,在年度終了要決算時,要合併決算或各別決算呢?(§67)
一家企業雖在各地設有分公司,但是就會計觀點上應視同一家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之規定: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即明確的規定,因為個別分公司的損益均會影響整體公司的營運狀態,其關係重大,因而將其損益帳目合併,其報表的表達才能允當可靠的表達該公司的營運績效,也才不致被利用分公司來操縱損益,影響使用報表者的決算,在財務報表上應可充分了解個別分公司的營運狀況,便於決策者做正確的決策。
101 請問有分支機構之商業,其分支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如何辦理決算?(§67)
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所以,分支機構之決算有下列特性:
(一)不具獨立性。
(二)將分支機構報表依規定編製完成。
(三)將報表交給本機構(如總公司)編製合併報表。
(四)不必單獨辦理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總之,分支機構為本機構下之一個單位,無獨立法人人格,一切作為最終皆應併入(總)本機構,帳目、決算亦同。
102 一年一度的會計決算又來到了。請問會計人員於決算完成後,是否就沒有責任了?除了會計人員外,是否還需由其他人負責?(§68)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1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會計人員要解除其責任的方法,就是年度財務報表要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解除。身為會計人,應特別注意。
103 我們都知道公司的報表是不可以隨便給外人看的,但有一天我的進貨廠商突然要求看公司的報表才肯跟我們合作,請問我可以給非股東之外人查看公司的報表嗎?(§69)
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故貴公司之進貨廠商要求查閱貴公司報表,如是要查閱貴公司營運是否良好、能否如期支付貨款,在這正當理由下是可以給對方看貴公司之報表,但是否有影響到商業利益,就得請負責人好好評估,決定應給予查閱報表之範圍了。
104 您好,我是某商業銀行之主管,近來發現向本行貸款之甲公司所提示之報表有不實之處,請問我應如何透過合法的管道查核其報表與帳冊?(§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故貴行為甲公司之債權人,若對甲公司的報表有懷疑,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查閱帳簿。假設甲公司拒絕法院之查核者,則代表甲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惟貴行對甲公司報表不實之懷疑,是否為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之正當理由恐有爭議,一切依法院之裁判為準。
105 我們投資一家從事五金買賣的公司,最近突然因不明原因宣布破產倒閉,使我們的權益嚴重受損。請問身為投資股東的我們,是否有法律規範來保護?我們自己能不能調查該公司是不是惡性倒閉呢?(§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家之帳簿報表及憑證,所以你們可以連同該公司的投資人向法院提出檢查該公司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查明是否屬惡性倒閉,再視情況提出告訴。但是這都是屬於事後的補救,最根本的辦法是身為投資人應慎選投資的公司,並關心該公司的營運是否正常,才是最好的投資態度,以降低投資風險。
106 商業與會計資訊相關人員(如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專任會計人員、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若不遵行商業會計法時,其處罰種類包括哪幾種?(§71-§81)
商業會計法的相關罰則為第71條至第81條,主要處罰種類為罰鍰、罰金,罪行較重者還可處以拘役、有期徒刑。
107 我是一家公司的主辦會計,老闆為了規避稅負,取得一些不實的憑證,要我記入帳冊,更向其他公司購買進項統一發票。身為一個會計人員,我該如何處理?假若不能拒絕,對會計人員是否有罰責?(§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1)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帳簿者,
(2)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身為會計人員應告知公司負責人相關規定及刑責,並拒絕配合作出不法情事,以免觸犯法律。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事,不能加以拒絕,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之規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項第71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倘若不能拒絕尚須提出確實證據以保護自己。
108 我們公司的老闆為了規避國稅局的查帳,竟要我們把帳冊撕毀、消滅。請問我能不能依照老闆的指示辦理呢?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38、§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款:「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上述之情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故意毀損或不保存帳冊的罰則相當嚴重,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你應該向老闆報告不可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帳冊的保存時限:原始憑證應該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各種帳冊及報表應保存10年。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2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09 我的公司所請的會計小姐為了竊取公司公款,而偽造、變造了一些會計憑證。請問她是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71)
她這種行為首先已觸犯了刑法上偽造文書的罪,並且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相當嚴重,所以身為會計人員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輕易的以身試法,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主管人員更要注意內部控管,以免有各種不法的情事產生,造成公司的無謂損失。
110 我們公司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故意要我們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分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請問這是否違法?(§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第4款之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貴公司若違反了上述之規定,刻意操縱帳上損益,應受商業會計法的制裁,會計人員亦會連帶受罰,所以要勇敢的拒絕不法情事,更要對上司主管說明法律的規定,規勸他們不可違法。若無法規勸,身為會計人員更要急流勇退,規避風險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111 現在使用電腦記帳越來越普及,錯誤更正也很容易且不留軌跡,若被用來製造不實的會計記錄將更加提高財務報表可靠性的風險。請問是否有法令罰則來杜絕改善這些弊端呢?(§7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之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
1.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2.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儲存體之會計資料,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犯以上各款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輕,所以請相關人員自我警剔,以免誤觸法網,後悔莫及。
112 請問目前市場上各種代客記帳業者林立;幫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有資格的限制,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構成違法?(§74)
目前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者為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人處理會計事務者,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4條之規定,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3年內再犯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無法取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請勿以身試法,應該於取具合法資格後再行執業,才是可靠且安全的做法。
113 公司的會計人員任用及辭退,是否有法令規定程序,來保障會計人員不受他人的脅迫來產生不實的財務報表,以保障會計人員的中立及公正性?(§5、§77)
會計人員須具備一定的客觀及中立、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人員免受外在因素的脅迫,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 、3項規定明訂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任程序。商業負責人違反該項任免規定者,依第77條規定應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此,可保障主辦會計人員的工作權,及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114 請問在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的各項罰鍰、刑責、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有司法上的效力嗎?由那些單位執行呢?(§81)
依商業會計法所處之罰鍰,除第79條第6款拒絕檢查員檢查之裁罰由法院執行外,其餘均是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商會法遵循情形之稽查,依公司登記管轄,分由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責辦理,若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可開單告發,逾期未繳納罰鍰者,亦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大家不可忽視商業會計法的重要性,要確實遵守其相關規定。
115 請問我所經營的是一般的小吃業,是否仍應受商業會計法之規範呢?(§82)
你所經營的小吃業,如果屬於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免用統一發票之合夥或獨資,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之規定,得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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