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商業會計法 題號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1

第 2 條 1、2

第 3 條 4

第 4 條 5

第 5 條 6、7、8、9、113

第 6 條 10

第 7 條 11

第 9 條 12、13

第 10 條 14、15、86

第 11 條 16

第 12 條 17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 15 條 21、53

第 18 條 21

第 19 條 22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 20 條 23

第 21 條 23

第 22 條 23

第 23 條 24

第 24 條 25

第 25 條 26

第 26 條 27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
第 27 條 28、29、30、37、38

第 28 條 34、35、36、49、99

第 29 條 39、40、41、42、43、44、45、46、47

第 30 條 34

第 31 條 34

第 32 條 34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53

第 34 條 50

第 35 條 51

第 36 條 52

第 37 條 53、54

第 38 條 18、55、56、108

第 40 條 57、58

第六章 入帳基礎
第 41 條 59

第 42 條 36、60、61、62

第 43 條 63、64

第 44 條 65、66、67、68、69

第 45 條 70、71

第 46 條 72

第 47 條 73、74

第 48 條 75

第 49 條 76

第 50 條 77、78

第 51 條 79、80

第 52 條 80、81

第 53 條 82

第 54 條 36、83、84

第 55 條 85

第 56 條 86、87

第 57 條 88

第七章 損益計算
第 58 條 89

第 59 條 89、90、91

第 60 條 91、92

第 61 條 93

第 62 條 94

第 63 條 95

第 64 條 96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第 65 條 97

第 66 條 98、99

第 67 條 100、101

第 68 條 35、102

第 69 條 103

第 70 條 104、105

第九章 罰則
第 71 條 71、106、107、108、109、110

第 72 條 110、111

第 73 條 107、108

第 74 條 112

第 76 條 24、25、55、97

第 77 條 9、75、113

第 78 條 48、50

第 81 條 114

第十章 附則
第 82 條 1、115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3

第8條 18

第15條 20、33、69

第16條 69

第17條 19

第24條 31

第25條 31

第26條 31

第27條 31

第29條 32




1 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對象為何? (§1、§2、§82)

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此,舉凡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均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只有2種:
1.部分公營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而所謂小規模係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即非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

2 企業處理會計事務,會涉及哪些法令及會計原則?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何?(§2)

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其適用法令及會計原則之優先順序均相同。但有些法令在規模小之企業不適用,茲將其適用優先順序舉例如下:
1.證券交易法(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2.公司法(僅行號不適用)
3.商業會計法
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5.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6.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7.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8.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
9.會計學理
10.權威團體發布之會計文獻

3 請問什麼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包括之範圍及適用順序為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括之範圍及適用順序如下: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2.國際會計原則。
3.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

4 請問商業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3)

依商業會計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為經濟部權責。
二、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由各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所以,在台南縣政府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即為台南縣政府。在台北市政府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即為台北市政府。

5 請問商業之負責人在商業會計法中是如何規定的?(§4)

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所以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因為商業會計法中有規定商業負責人應該做及不應該做的事,且訂有違反時之罰則,假若您是上述所列之商業負責人,雖然你不是會計專業人員,但對商業會計事務仍負有相當之責任,故對商業會計法應有所瞭解。

6 請問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是指誰?其聘僱與解任在法律上有什麼特別規定?我若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時,總經理是否可以任意將我解僱?(§5)

公司會計人員可分為主辦及經辦會計兩種,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就是該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如果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你的聘僱與解任,至少應由董事會採合議制來決議,在法律上工作權已有較高之保障,總經理不可因個人好惡而任意將你解僱,當然你也須為公司之會計事務負較高的責任。

7 我們是一家新設立的小公司,為節省開支而不打算聘請專任之會計人員,聽朋友說坊間有許多代理記帳的人可代為處理,費用很低。請問這樣合法安全?應如何選擇? (§5)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所以公司得委託外部人員代為記帳,合法業者有以下3類:
1.會計師:具會計師執照且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師登錄,並加入會計師公會,受會計師法管理之人。
2.記帳士:依記帳士法領有記帳士證書且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加入記帳士公會之人。
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只要你找的是已向政府合法登記的業者,大家依法令的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也許費用沒有那麼低,但是以合理的成本,可換得適當的財務資訊及合法安心,這個代價很值得。

8 我是一個剛自行創業的人,由於資金有限,未聘雇專職之會計人員,那麼我該如何處理我公司的會計事務呢?(§5)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而公司新成立資金有限,若無預算聘請專任之會計,則你可將公司之會計事務委由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之。所以你只要去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雙方談定委託內容即可交由其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但是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是公司應負的責任,不可因此隨便處理,否則,你仍會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9 我應徵工作的老闆告訴我,我的職務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主辦會計到底應負哪些相關的責任,其任免是否有特殊之規定?(§5、§77)

一般中小企業的老闆常常搞不清楚,「主辦會計」與一般所說的會計並不太相同。所謂主辦會計人員係指依第5條規定任免之主辦會計負責人,並應負本法第71條至第73條、第76條、第78條、第79條之罰則。
公司負責人未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1項、第2項或第5項任免會計人員者,依第7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 請問「會計年度」是指什麼?法律上有何規定?(§6)

「會計年度」係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會計上計算之目的,將永續之生命劃分段落(期間),以便在每一期間終了將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會計上之期間,係以1年為1期,故又稱為會計年度,並以起始日所屬年度為該期之會計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第6條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曆年制及非曆年制兩種:
1.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如96.1.1~96.12.31稱為96會計年度。
2.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95.10.1~96.9.30稱為95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之訂定,關係企業財務報表之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之可比較性,應予規定,且不要任意變更;若有變更之需,依商業會計法雖不必報備,但依其他法令(如所得稅法)仍有報准之規定,請注意。

11 我們是一從事國際貿易業務之公司,因業務須要常有外幣進出交易。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使用外幣為會計記帳單位?(§7)

所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之貨幣單位(如新台幣元、美元、日元等)稱之。
依商業會計法第7條之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因此原則上,我國商業皆應以國幣為主要記帳單位, 貴公司設於台灣且非屬例外規定範圍,故應使用「新台幣元」為會計記帳單位,至於因業務需要而需記載之外幣資料除應於會計摘要中記明外,若業務上需記載外幣資料只可以其他相關管理記錄輔助。

12 聽說規定每筆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9)

凡商業之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依法不能以現金支付。
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經濟部也在民國84.10.28商222667號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1.1起實施」所以,你說的很正確,政府立法目的係為節約商業上現金授受的時間、避免錯誤及危險產生,以保存交易軌跡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才會有此規定。
為避免現金被搶或被侵占,並保存交易軌跡、防止洗錢,還是依規定使用適當的支付工具,既合法又安全,才是上策。

13 請問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允許採用的支付工具有那些?(§9)

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所謂票據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無條件給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規定之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1.匯票:委託他人為付款人
2.本票:由發票人為付款人
3.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為付款人
劃撥係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是劃撥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電匯指透過銀行以電報、電傳或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方式指示代理行將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匯款方式。至內部轉帳則指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但若僅是活期存款之取款條則非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支付工具。
其他方式如以信用狀付款。
以上方式皆須載明受款人。

14 請問何謂「會計基礎」?會計上應如何使用?法令規定如何?公司每年發放之年終獎金,應於何時入帳?(§10)

會計基礎係指會計人員決定將交易事項入帳時點,所選擇依據之基本原則。
一般分為兩種方法:
1.權責發生制
2.現金收付制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稱之商業,依法均應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縱使平時採現金收付制,決算時,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沒有例外。
至於公司發放之年終獎金,因係酬勞員工過去1年之工作付出,屬已經發生之事項,決算時雖未支付,惟依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決算日以「應付費用」科目估列入帳,以免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於次年度收現時才申報所得稅,係因綜所稅採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制)認列所得之故,企業不可受其誤導。

15 我們公司是以現金收付制為入帳的基礎,為何在決算時,須調整應收應付等項目呢?(§10)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以當年度終了決算時,將各項收益及費用依其應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使財務報表更正確、可靠及完整。

16 何謂會計事項?有哪些分類?應如何記載?(§11)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分為對外會計事項及內部會計事項兩種。對外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產生權責關係者。例如:銷售貨物收取價款之交易行為。內部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例如:提列折舊。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以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17 何謂會計制度及商業通用會計制度?(§12)

所謂「會計制度」,係指商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商業應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商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個別商業為滿足其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配合其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及員工之配置與能力,使所設計之會計制度可在符合管理者需求之前提下,作為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之依據。
所謂「商業通用會計制度」,依商業會計法第12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供各商業於訂定或制訂其會計制度時參考。同性質之商業,得由同業公會訂定其業別之會計制度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商業亦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經濟部已訂有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請參考網址http://www.moea.gov.tw/~meco/doc/s3_p02_p05_p01.htm 。

18 志玲是一位熱心盡責的會計人員,一天她發現倉庫內有一箱民國85年的帳冊,志玲認為此箱帳冊已超過法定應保存之年限,於是自做主張的把它銷毀了。請問這種行為對嗎?(§38、商業會計處理準則§8)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故這箱85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因為志玲太熱心了,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而違反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雖非屬本法罰則範圍,但仍應注意。但需特別注意,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19 本公司現屬建廠期間,已投入廠房建造及設備採購支出。請問其帳務處理之規定如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7款,「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預付購置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款項等;其評價包括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
故 貴公司之各項建廠支出應作分錄如下:借:未完工程×××,貸:應付款項(銀行存款)×××。舉凡廠房之造價,建築師之設計費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計入。
相同的若係機器設備之採購,在未按裝妥前所支出之價款、保險、運費...等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借記入「預付購置設備款」科目。
以上所述「未完工程」、「預付購置設備款」均屬固定資產項下之科目,因其尚未能提供商業使用,故不必提列折舊;待其全部完工或驗收,應全數轉列固定資產內其他適當科目中,再開始提列折舊。

20 甲公司在今年以一筆定期存款做質押向銀行借款。請問該筆存款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5)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此筆定期存款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則應依其保證期間,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21 請問公司取得憑證後應如何處理入帳?(§15、§18)

商業交易之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一、取得原始憑證:如進銷貨發票、各種收據、薪資表、加班費申請單、驗收入庫單、銀行匯款單等。
二、編製記帳憑證:依原始憑證編製現金收、支傳票、轉帳傳票。
三、登入帳簿:指將傳票之借貸科目、內容摘要及金額計入各種帳簿,如現金帳、日記帳、總帳等。
依商業會計法第18條規定,
一、整理結算及結算後結轉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22 請問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應如何記帳?(§19、§71)

依商業會計法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由此可知,會計係以記錄真實經濟事實為原則,縱然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仍應詳實記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會計人員應注意,所有會計記錄一定要有憑證,對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依商業會計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為證明,以免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之嫌,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而生刑法上之風險。

23 帥慶最近自己當老闆投資設立了一家設計公司,朋友提醒他要管好公司的會計帳簿,他反問什麼是「會計帳簿」?(§20-§22)

在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2條中有很清楚的分類、說明和規定。
會計帳簿依法可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又稱為日記簿或分錄簿。又可分為(1)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2)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又可分為(1)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2)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相關規定可參閱商業會計法中所訂。
但現行實務上,會計多採電腦化處理,故只要將交易分錄依規定輸入,上述會計帳簿多自動產生。

24 請問一家公司基本上應設置哪些帳冊,若沒有依規定設置帳冊會有哪些罰則?(§23、§76)

依商業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第1款之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者,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依法必需設置基本帳簿,若公司規模尚小也必須設立總分類帳及日記帳才對。

25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設置總帳及日記帳。請問對其規格、設置方法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及罰則呢?(§24、§76)

依商業會計法第24條之規定,商業所設置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假若違反該條規定,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見設置帳簿的重要不容忽視,除了應依商業會計規定按頁數順序編號外,並應妥善保存公司帳冊,以免滅失,造成公司損失,也使自己觸犯法律,遭受罰鍰的處分,得不償失。

26 公司應如何設置及管理帳簿、憑證?(§25)

依商業會計法第25條規定:「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在不違反相關帳簿目錄設置規定下,你也可以自行設計自己喜歡的格式,只要記得上述所列的應記載事項即可。
另外,為了表明管理責任,上述目錄要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才行,可別忘了哦!

27 請問商業會計事項有關摘要,應如何填寫才算完整合法?(§26)

你的問題很好,有很多人在處理會計事務是經常疏忽「摘要」的記錄要點,沒寫或寫不清楚。原則上,摘要應敘述該交易之情況。此外,依商業會計法第26條規定: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交易可能包括下列兩種類型,其記載應合法:
(1)人名帳戶:應載明交易人之真實姓名,多人共有者應載明代表人姓名,並另於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
(2)財產帳戶:應載明財產之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例如:「股東往來」性質之交易應記載股東之姓名,其住所則列於分戶帳上。買入機器一台帳列「機器設備」,並記入「財產目錄」記載相關詳細內容。

28 請問會計科目有哪幾類?我們可以依自己的需要自行訂定嗎?(§27)

一般而言,會計科目可分為9大類:
1.資產類
2.負債類
3.業主權益類
4.營業收入類
5.營業成本類
6.營業費用類
7.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
8.非常損益類
9.所得稅
依商業會計法27條之規定,上述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9 請問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科目包括哪幾類?內容包括哪些?(§27)

有關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科目分3大類︰
1.資產類:如流動資產、基金與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
2.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
3.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項目等項。
以上3類就是構成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依其結構,可以得到一個很簡單的公式︰
資產=負債+業主權益

30 請問損益表中的會計科目包括哪幾類?內容包括哪些? (§27)

有關損益表科目,可分成下列7項:
1.營業收入︰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2.營業成本︰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3.營業費用︰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4.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5.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6.停業部門損益。
7.非常損益︰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以上就是構成損益表之項目。

31 請問資產負債表中之業主權益包含那些部分?並請簡要說明其義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4-§2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4至27條,業主權益主要可分為下述4項:
一、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二、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請參閱公司法238條)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四、業主權益其他項目:係指其他造成業主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未實現重估增值、庫藏股等。

32 何謂「營業收入」?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9)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銷貨收入:指因銷售商品所賺得之收入。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減項。
(二)勞務收入:指因提供勞務所賺得之收入。
(三)業務收入:指因居間及代理業務或受委託等報酬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營業收入:指不能歸屬前3款之其他營業收入。
另外提醒大家,當上述各類收入發生時,其相關之成本亦應依上述收入分類之原則加以分類列示於損益表之營業成本欄,以使收入成本能配合表達。

33 請問財務報表中「現金」科目之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有那些?(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5)

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可轉讓定存單、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部分。
茲說明其性質及應加註釋如下:
(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在1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依所擔保債務為流動或長期負債而分別列為「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應列為流動資產;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以上請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

34 會計處理人員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注意哪些事項?(§28、§30、§31、§32)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必要之附註。編製財務報表時,必須注意下列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一、以會計年度為準: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各種定期或不定期之報表,不在此限。
二、前後科目須一致:商業會計法第31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的科目分類若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三、應採2年度對照表達:商業會計法第32條規定,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2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與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35 我與朋友合資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由朋友負責經營。請問年度終了後,我如何才能知道公司的經營結果與財務狀況? (§28、§68)

為保障股東之權益,公司法第228、229條中即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會所應編造年度會計表冊之內容、時間及程序。並規定各該會計表冊應於股東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另依公司法230條,年度會計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下列表冊分發各股東: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股東權益變動表
(4)現金流量表
(5)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決議
所以透過上述程序你就可以取得公司之財務報表,當然也就可以瞭解公司之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有關財務報表之內容,亦可參考商業會計法第28條。

36 請問商業會計法第28條中所稱「資產負債表」,對公司而言,是指什麼?有那些內容?如何衡量?(§28、§42、§54)

資產負債表:亦可稱為「財務狀況表」,係指表達企業在一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以金額來衡量表示之報表。它可供閱表人分析企業之償債能力,亦為分析獲利能力之基礎。
其主要內容及衡量原則如下:
一、資產: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是資產的基本特質,其衡量方法有三:
(1)購入或生產取得者,以實際成本衡量。
(2)以交換取得者,以公平價值為衡量原則。
(3)因受贈取得者,以取得該資產時之公平價值衡量。
二、負債: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40段,係指企業之現有義務,必需以某一方式履行,不論係因購買資產、勞務或向銀行借錢,一般均需於某特定日期支付。如銀行借款、應付帳款、預收貸款...等。其衡量原則依商會法第54條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且預期在1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三、股東權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44段,就是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益,包含了股東對企業投入之股本(資本、資本公積)、企業所賺取未被股東提走或彌補的利潤或經營損失(保留盈餘或累計虧損)或其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直接認列於業主權益之項目。

37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闆,會計結出損益告訴我賺了500萬,可是為什麼我的錢都沒增加,這個損益的結果正確嗎?(§28)

一般公司的損益表是讓我們了解一段期間的經營成果,但不能表達資金的運用情形,你覺得錢沒有增加,為何報表上看到會賺錢,那500萬跑到那去了呢?如果你從現金流量表上你就可看到你的錢跑到那裡去,可能因為你購入房屋用了600萬,本期應收帳款較上期亦增加50萬,因此造成你的銀行存款並未因獲利而增加,因為購屋及應收帳款增加,可用資金反而減少。所以從現金流量表中我們可以了解現金的增加來源及減少的去向。當你急速擴充購入設備或投資時,錢會用掉。如不小心,財務槓桿將失去平衡,公司有可能因此周轉不靈,不可不慎,瞭解現金流量表及損益表之不同,及學會如何看現金流量表也是現今不可或缺知識之一。

38 什麼叫作股東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虧損撥補表?它有何意義?又代表什麼?對股東有何影響性?(§28)

一般我們投資一家公司基本上都是為了獲利,因此公司有責任要告知股東目前股東的權益是什麼?在1年度中有何變化?股本是否有增加?增加的方式是什麼?現金增資還是盈餘轉增資?公司的累積盈餘或虧損有多少?要如何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公司負責經營者,必須對股東投資公司的情形加以說明。對盈餘分配政策,虧損彌補的方法均須適切的規劃及執行,並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於每年度股東常會中向股東報告,供股東參考,以利相關決議。

39 請問什麼是「財務報表之註釋」?哪些項目是一定要有之註釋項目呢?(§29)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各款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各項註釋並視為報表之一部分。由此可知,註釋之目的係為讓財務報表之使用者能了解財務報表中無法用數字清楚表達的資料。
依商業會計法第29條所列必要之註釋(一般我們都會說是「附註」),包括:
1.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2.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3.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5.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6.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7.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8.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9.重大之期後事項。
10.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40 請問可以將財務報表附註再予詳細說明嗎?會計政策是指什麼?(§29)

依商業會計法第29條中所列,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會計政策」,是指編製財務報表時所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折舊方法係採用直線法或其他方法;固定資產增添改良或報廢之處理原則;存貨計價方法係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呆帳係採帳齡分析或應收帳款百分比法為提列標準…。凡此種種皆稱之為會計政策。因為不同之會計處理方法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很大,所以讀表時應先予瞭解。

41 最近我看到一份財務報表,但是在附註中找不到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請問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有哪些?(§29)

一般財務報表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事項,因行業別及公司營運情形不會完全一樣,請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

42 商業會計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所指應註釋「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可否具體說明?(§29)

為了讓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知道相關資產是否因企業債權人之要求或約定而有所限制,因此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對此類事項係屬必要並強制應予註釋之規定。
一般常見註釋事項有:
(1)於各該相關資產之註釋下說明:如「固定資產中土地、房屋及建築事業已提供作為銀行借款之擔保品,請另詳附註7之說明。」
(2)集中於一個註釋中說明債權人對資產之權利。目前財報註釋中都會列出單獨一項「質押資產」,彙總說明所有資產提供擔保之性質及金額。這是個很重要的項目,記得要注意看。

43 有關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第6款「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請問什麼是重大承諾事項?(§29)

所稱重大承諾事項有:
1.簽訂重大銷貨、購貨合約、或開立採購之信用狀...等。應揭露如:「截至×年×月×日因進貨已開出尚未使用信用狀金額約$×××××元」。
2.簽訂重大之租賃合約,如:「截至×年×月×日止,本公司已簽約之工廠租賃合約,其未來應支租金情形如下...。」
3.簽訂重大合作契約。
4.簽訂重大工程契約...等。
承諾事項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但註釋時應掌握重要性原則才不會造成不必要之負擔。

44 有關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第6款「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請問什麼是「或有負債」?(§29)

所稱或有負債是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發生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會使企業產生損失,但其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除很有可能發生損失且金額能夠可靠估計者,應將損失金額估列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應予適當揭露於註釋中(極小可能者可不必揭露)。產生或有負債之情況如下:(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第9條)
1.產品或勞物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時,或由於產品瑕疵可能引起損害賠償時。
2.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如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能造成損失時。
3.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害或賠償時。
4.銀行開發信用狀可能造成損失時。
揭露這些事項時,要注意重大性原則。

45 什麼是「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它又有那些限制呢?(§29)

股東投資主要就是希望企業能獲利,並因而分配盈餘,享受投資成果。所以資產負債表中所列之未分配盈餘,除代表公司經營成果之累積,亦可求出股東可得之股利。但是因為法令的限制、章程的規定或契約之限制,通常無法100﹪將全部盈餘分配給股東。為讓公司之股東瞭解其狀況,故財務報表註釋對此應詳予說明。一般常有之限制如下:
1.依公司法規定應提列10﹪之法定公積。
2.依章程規定百分比於盈餘分配時應同時分配之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
3.依契約限制(如借款合約...等)應予保留不得分配之盈餘。

46 請問「期後事項」是什麼?(§29)

「期後事項」是指企業從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之間所發生之事項。但「期後事項」所表示之相關事項,則可分為是在期末已存在或未存在之兩類事項;前者可因期後事項之發生而對原期末已存在不確定事項,提供進一步證據,應據以調整期末之財務報表,如:應收帳款於期後確定客戶已破產時,期末應估列100﹪備抵呆帳;後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存在之事項,故企業不必調整期末之財務報表,但由於這些在期後發生之事項相當重大,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後來財務狀況、經營績效、現金流量情形的認知,故要加以附註揭露。

47 請問「期後事項」在財務報告中如何表達?應揭露之「期後事項」有那些?(§29)

期後事項應於附註部分詳加說明。
實際上應揭露之期後事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如下:
1.資本結構之變動。
2.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重大災害損失。
8.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48 請問商業會計法對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作業有無基本的規定及罰則,來規範會計事務作業的品質呢?(§9、§14、§34、§36、§66、§69、§78)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
1.商業支出達100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9)
2.商業應取得原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14)
3.商業應按時記帳。(§34)
4.商業應依法裝訂、保管會計憑證(§36)及編製報表(§66)。
5.商業應將決算報表置於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69)
依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若違反以上事項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所以請大家注意,並提醒相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49 我是一個公司的會計,老闆最關心的是公司的獲利情形,我應該用什麼方法告訴他?讓他了解呢?(§28)

一般來說經營者最想知道的是公司賺了多少錢,所以會計人員必需依規定,忠實記載所有交易的內容,而損益表正是表達一段期間經營成果最好的代表數據。因為損益表可以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數據,例如截至目前一段收入的總額,成本及銷貨毛利是多少?營業的支出總數?非營業的利息收入、支出,兌換損益...等。
以上資訊可反應公司到底是本業賺錢,還是因為外匯操作得宜賺了匯差;公司虧損係業務量不足,致使毛利無法負擔公司基本營業費用,所以損益難兩平。從損益表你都可以看到可提供分析經營成果的基本因素。身為一個專業會計人員,如果你無法說明損益表的用途,那你可要再進修了哦!

50 如果遇到發票日期與實際請款日期不同時,應以哪個日期為入帳日?(§34、§78)

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例如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交貨時認定為買賣雙方之會計事項發生日,亦為應入帳之日。
另34條中所指「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免影響會計資訊重在即時提供之本質,大家不可誤解。
此外,違反「按時記帳」之規定者依第78條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務必小心!

51 我們公司想要瞭解在正式會計處理程序下,各項會計憑證及帳簿應由何人簽章負責?(§35)

依商業會計法第35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因為會計處理程序的設計必須配合企業經營責任之承擔與解除,所以最主要之責任是由企業之負責人承擔,不論負責人是自己作決策自己執行、自己監督,或另聘經理人或執行、監督人員,負責人自己仍須承擔最終責任。所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於帳簿啟用表上簽章,若有受其委任使用保管該帳簿之人也要蓋章。至於會計憑證部分則依交易內容可配合公司之授權制度由編製人(如會計)及複核人(如主辦會計、經理人或負責人)依規定簽章。
總而言之,一份未經任何人簽章之會計憑證或帳簿,是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基本規定。

52 會計憑證應如何整理才合規定?(§36)

商業會計法第36條的規定:「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傳票編號。」實務上,記帳憑證俗稱會計傳票,傳票上會有日期及傳票編號,以與會計帳簿上登載之日期、傳票編號,相互勾稽,故會計傳票依規定一定要按日期先後順序及傳票編號順序整齊排列裝訂。
至於相關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合約、驗收單...等)最好放於各該傳票後一併保存,若有需要另存者互註日期及編號,以便於查詢及保管。

53 我是公司的會計處理人員。請問當我在繕寫原始憑證時,商業會計法規定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15、§33、§37)

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兩種,而原始憑證又分為對外憑證、外來憑證及內部憑證三種。所以在編製記帳憑證時,其所依據之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均須由商業自行來繕製。在編製時,必須注意下列規定:
一、依據事實: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原始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二、自留副本或存根: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三、編定字號:即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編定字號,並應將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
四、黏貼及註明:依37條第2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誤寫或收回作廢,均應將其粘附於原副本或存根上,正本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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