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4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為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據了解,財、金部會對「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漸有共識,財政部同意,未來2年內,從國外匯回的資金存在特別專戶之內,專戶持有人無論何時去世,本金均免遺產稅;資金停留8年以上,第一次辦理移轉時,本金可免贈與稅;停留滿4年以上,利息全免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朱雲鵬今(14)日將就金管會提出的這份特別條例草案,召集財、金部會,進行協商。

 消息來源指出,財政部、中央銀行原本都不贊成這份草案。央行認為,我國不缺資金,銀行已有一大堆濫頭寸使用無效率;財政部認為,對外流資金提供免稅優惠,是對台灣本土資金的不公平,而且資金是否回流與租稅相關性不大,與大環境比較有關。但是在金管會的堅持下,行政院指示央行與財政部進行研究。

 依金管會的規劃,2008年7月1日以前匯出的海外資金,在未來4年內回流,就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4年太長,希望縮短為1年,但金管會要求至少為2年,財政部可能會妥協。

 央行則主張,為了避免台幣匯率波動太大,回流的資金必須存在境外金融的OBU帳戶內,等透過換匯手續才能存回台幣帳戶。OBU原來只有外國人才能存款,如今藉由這種方式,可特別開立專戶給本國資金存款。

 財、金部會的初步共識包括回流資金所做的投資收益,例如,租金收入、股利所得、債券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等,皆要課徵所得稅,只有利息免稅。但是,如果未存滿4年,資金就流出去,財政部將追補過去利息免稅金額。不過,資金存滿4年,利息全免所得稅。

 在遺產及贈與稅方面,並沒有要求資金停泊幾年的設計,凡未來1到2年內回流的資金,即使後來再流到國外去,也可以享受免遺產稅優惠。但其投資收益因為難以控管,所以不能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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