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自有建物或購地建屋出租,甚至承租他人建物再予出租,尤其是在大專院校旁,少則十幾間,多則上百間,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十分可觀,與一般家庭將餘屋出租的性質有相當大的差別,此種出租大量房屋之行為是否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產生許多爭議。
該局曾多次查核類此案件,惟囿於先前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房東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對此,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5日發布了相關令釋,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自98年度開始執行。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再申報租賃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