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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本人免稅額外,尚可列報減除配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之直系尊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免稅額若不符所得稅法規定者,將不予認列,若涉及身分不實有虛列情事者,除補稅外,將依所得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態樣大致可歸類為以下3種:1.所得年度中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卻將配偶欄資料填入列報免稅額。2.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前已死亡,卻仍列報扶養該親屬之免稅額。3.扶養親屬與申報人之關係,實際上無親屬、家屬關係,或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卻列報為申報人之子女、兄弟姐妹。納稅義務人列報之扶養親屬,無論屬何種虛報免稅額之類型,只要虛報免稅額之違章事證明確,除補稅外,均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1倍之罰鍰。
除虛列扶養親屬外,納稅義務人若有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事之一者,將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2款有關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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