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等),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財政部業於97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函令,已明確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可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明(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