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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司遺失的發票,是空白且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時,公司發現後應即敘明遺失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以免遭受不法人士盜用遺失發票,導致公司因虛開發票而遭稽徵機關罰款。
(二),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三),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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