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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徵納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
該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但已依公司法辦理簽證之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按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由買受人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不得變更代徵人名義,故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該局指出,常發現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寫錯誤如下:
一﹑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漏填買賣標的之證券名稱。需代徵人補正股票名稱才算合法完成報稅程序。
二﹑誤植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致證券交易標的誤歸戶他人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即買受人)於填寫繳款書時,務必確實注意填寫,並自行覆核各相關欄位是否填寫齊全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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