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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地區進行捐贈,在台灣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過,台商在大陸當地直接捐款賑災,還是可以扣抵在大陸應繳的所得稅。

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若捐贈給公益性團體,可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限制內,抵扣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捐給政府機關指定的團體機構,可不限制全額扣抵。

台商如果是透過個人名義在大陸捐款,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也可享有抵稅的好處。若是透過政府指定的團體機構,申報所得稅可以全額扣抵;個人捐款給非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團體,扣除上限則是所得額的30%。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協理朱慧玲分析,現在大陸的企所稅率和台灣的營所稅率都是25%,雖然台商直接在大陸捐贈可扣抵12%,在台灣只能扣除10%,看似從大陸捐贈比較節稅,不過台商還是要試算公司在兩岸的利潤金額,才知道由那一方捐贈較划算。但若是對政府的指定捐贈,兩者皆可全額扣除,在大陸或台灣捐贈都沒有差別。

國稅局指出,個人或企業如果是在台灣對大陸捐贈,透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准的慈善機構震災專戶捐款,屬於對政府的捐贈,可以100%扣抵所得,節稅效果比較高,因為透過其他民間機關或團體,個人捐贈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20% ,企業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不過,記得要保留機關團體開立的捐贈收據。

此外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在台灣報所得稅時,仍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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